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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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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借助信任协同的路径
· 应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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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玉谈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应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 2023-09-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政法学院潘志玉在《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再定位》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民事诉讼的顽瘴痼疾。民事诉讼活动本应是当事人借助法院审判权公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然而,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在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甚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不断侵蚀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检察监督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具有高度权威性;其次,检察监督能够为虚假诉讼的识别和规制提供较为专业、高效的监督;最后,检察监督能够为法院查明并处罚虚假诉讼行为增强外部合力。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
  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首先,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其次,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最后,寻求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的利益衡平理念,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
  虚假诉讼的存在,于公于私都是百害而无一利。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治理只能加强,不能有任何放松,而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应是打击虚假诉讼的主战场,任何一方都不能缺位。面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制约瓶颈,检察机关职能理念的重新定位能够为其在虚假诉讼治理体系中的新作为夯实理论基础。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并发挥司法对法治中国建设规范引领作用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针对虚假诉讼专门制发的检察建议,能够以诉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检察机关宜区分虚假诉讼的刑民属性,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该治理体系的核心程序在于并行不悖地运行刑事追诉程序、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以及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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