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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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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完善之道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研究》前言

( 2023-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卢代富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初步绘制出了我国商事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为落实以上改革方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由此,我国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此轮改革的重点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内容广泛,择其要点有:第一,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第二,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第三,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可以说,商事制度的这些改革是一场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的全面蜕变。这一蜕变对推动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
  然而,“宽进”容易,“严管”难。随着“宽进严管”商事制度在实践中的逐步展开,“宽进”闸门放开所造成的数量庞大、良莠不齐的市场主体所释放出的监管压力陡增,如何实现“宽进”之后的“严管”,构建与“宽进”改革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制度,成为亟须回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宽进严管”改革后要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把信用监管作为实现“严管”的重要举措。可以说,随着“宽进严管”改革的启动和全面展开,我国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开始由以往主要由政府监管的方式日益向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协同监管方式转变,其重点是建立以社会信用体系为支撑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应当说,随着国家和地方层面对包括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日益推进和由此积累的经验不断丰富,特别是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公布和实施,加上信用建设地方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及其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制度建设永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庞大、复杂、涉及的点多面广的系统工程,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对我国既有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随时进行审视并不断作出与时俱进的完善,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站在新时代的起点,我们应当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注重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这个关系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处理、关系公私权的配置、关系市场秩序的维持、关系民生改善的重大制度的日趋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开展“宽进严管”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和制度建设时间不长,因而的确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寻求解决路径和对策的问题。
  正是基于以上“问题意识”,《“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研究》一书以我国“宽进严管”改革的提出和推进为背景,全面剖析这一改革对既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所带来的新影响、新挑战和新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求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对策。
  本书第一部分(第一章)为理论解读。本部分在简要梳理“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政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市场主体信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挖掘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理论根基,并对“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应然走向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章)为实证研究。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践及其制度建设的考察和梳理,总结和提炼“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及其制度建设的国内外实践,以便为我国未来“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第四章至第十章)为制度研究。本部分遵循秩序构建的理论逻辑,按照征信、用信、评信“三位一体”的思路,对“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使用等方面的制度构建和完善展开讨论。同时,鉴于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的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殊为重要、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故而本部分设专章对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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