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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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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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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冰锋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

( 2023-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包冰锋在《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明的理论澄清与规则构建》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初步证明是一项新命题,应当厘清和破解当前固化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招致的规范解释冲突和规则运转虚化的困境。确有必要从“因果关系”法律推定理论出发,对诉讼程序推进各阶段中的证明事项及其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规则重述。
  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规定整体上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参照环境私益诉讼的规定,确立了侵权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二是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前后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切入点,提出了“关联性”“初步证明材料”等特定概念。由此,两者共同构建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相较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及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均有特别之处。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相比,学界长期以“证明责任倒置”理论予以阐释。但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据”规则的设立,“证明责任倒置”理论也难显周延。因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与环境私益诉讼并无二致,但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显著区别为诉讼目的的不同。此种诉讼目的的不同不仅体现在客观所保护对象上的明显区分,更为明显地体现为主观目的的差别。前者在起诉时,即存有“主观为公益”的目的;而在环境私益诉讼中,亦可能会出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其主观出发点仍为“保护私益”。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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