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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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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
· 应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定地位
· 青年人就要“自找苦吃”
· 探索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完善之道
· 中国古代的一物多卖

张阳谈“三边机制”现阶段的完善路径——
应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定地位

( 2023-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阳在《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治理的“三边机制”》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已进入经济金融化社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体系稳定发展的关键命题。长期以来,金融风险治理聚焦于银行、券商、保险及金控集团等交易型营利导向的前台机构,鲜有关注支撑型后台组织——以支付、登记、托管、结算等代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实际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具有系统重要性,其乃金融的“管道”“平台”“路轨”,证券、资金和信息等金融交易要素在此汇集,正常运作不被关注,但若出现问题,则有整个金融系统瘫痪、所有交易停歇之风险。尤其在金融数字化转型、跨境投融资深化的当下,金融业高度依赖电子化的金融设施,这提高了要素联动的效率,但也加速了风险的传导,甚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不同于营利导向的交易型金融中介,公共物品属性突出的支撑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未获法律应有之关注,其乃证券、资金和信息交互的技术枢纽,在“去中心化”科技浪潮下坚守“中心化”的运作,关乎金融秩序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以FMI为网络节点的中心,设施风险传导可分为内部型、同类型和跨类型的路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风险具有交互复杂性和紧密耦合性的特点,风险治理不能仅着眼于微观的具体行为,还应从系统的结构化视角出发。
  以系统论为抓手,根据燃烧三要素(着火源、可燃物、助燃物)的应对理论,提出FMI风险化解的“三边机制”。第一,针对着火源的“备冷水”——覆盖机制。通过充足的金融资源覆盖设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暴露。一旦发生风险,资源即刻填充,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此机制是包围式的兜底构筑。第二,针对可燃物的“抽木柴”——更替机制。以特殊转化方式将市场风险的规模化大为小,实现风险内化消减。此方式需设施主动迈向风险漩涡,以自身治理之有序化解风险累积之无序,减少风险的交互复杂度。第三,针对助燃物的“断空气”——分离机制。通过打造风险隔离墙,隔断市场风险可能的传染链条,减少风险的传播可能。其本质是降低风险的紧密耦合度,将风险维持在可控的清晰程度。这种机制虽不会消减既有风险,但能降低更大风险的发生概率。
  上述机制的施行在我国尚缺乏充足的法律基础,现阶段的完善路径可聚焦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的联动修改,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定地位、填补所有权变动规则、增加终止净额结算的破产豁免安排、扩充金融担保对象,但更优化的方案当为制定中国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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