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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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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财与被告后江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2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占福、马全梅:本院受理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占福、马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青2221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小花:本院受理李成军诉马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青2221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一凡: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蓝宇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李一凡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贾蓝宇抚养费960.25元直至贾蓝宇18周岁(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前)。二、驳回原告贾蓝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沈先好:本院受理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先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10.48元及利息(以51010.4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家金对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10.4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沈先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4954号 江苏三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树元与被告刘华、洪齐、江苏三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世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占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28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兰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丁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12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丁龙清偿借款18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4730元,由被告张志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871号 王维:本院受理原告张钊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87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刊登于1-4版的被告为阚苏钰、贾长艳的公告中,其中“偿还借款35000元”,应更正为“偿还借款350000元”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孙军、昆山龙光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昊雄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昆山龙光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浦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龙龙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曹龙龙对被告浦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77号蓝天大厦2501-2506室抵押不动产拍卖款中的2811189.5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290元,由被告浦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伦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泰伦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38元,由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博胶粘材料东台有限公司与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秀杰:本院受理原告梅正平与被告罗秀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梅正平与被告罗秀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罗秀杰负担。双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你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佳: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刘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确认位于新桥新村登记在原告刘志华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S0098231号、S0021707号)及土地使用权(东国用第140214号、231064号)归原告刘志华享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佳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祝尔康:本院受理原告乔敦林与祝尔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殷鹏程、王文峰、李春凤:本院受理原告解军与被告殷鹏程、王文峰、李春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被告王文峰、被告李春凤与被告殷鹏程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202110090034的《东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殷鹏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配合将东台市溱东镇镇北新区(宏远华庭)15号住宅楼202室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王文峰、被告李春凤名下,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三、驳回原告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830元,由被告殷鹏程、王文峰、李春凤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志辉:本院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荣斌:本院受理原告钱桂祥与被告李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钱桂祥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应扣减李荣斌已经支付的利息8700元)。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广忠、杨素珍:本院受理原告王益龙与被告李广忠、杨素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及其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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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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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财与被告后江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2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占福、马全梅:本院受理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占福、马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青2221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小花:本院受理李成军诉马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青2221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一凡: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蓝宇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李一凡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贾蓝宇抚养费960.25元直至贾蓝宇18周岁(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前)。二、驳回原告贾蓝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沈先好:本院受理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先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10.48元及利息(以51010.4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家金对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10.4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沈先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4954号 江苏三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树元与被告刘华、洪齐、江苏三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世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占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28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兰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丁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12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丁龙清偿借款18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4730元,由被告张志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871号 王维:本院受理原告张钊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87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刊登于1-4版的被告为阚苏钰、贾长艳的公告中,其中“偿还借款35000元”,应更正为“偿还借款350000元”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孙军、昆山龙光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昊雄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昆山龙光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浦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龙龙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曹龙龙对被告浦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77号蓝天大厦2501-2506室抵押不动产拍卖款中的2811189.5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290元,由被告浦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伦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泰伦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38元,由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博胶粘材料东台有限公司与商丘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秀杰:本院受理原告梅正平与被告罗秀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梅正平与被告罗秀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罗秀杰负担。双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你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佳: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刘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确认位于新桥新村登记在原告刘志华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S0098231号、S0021707号)及土地使用权(东国用第140214号、231064号)归原告刘志华享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佳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祝尔康:本院受理原告乔敦林与祝尔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殷鹏程、王文峰、李春凤:本院受理原告解军与被告殷鹏程、王文峰、李春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被告王文峰、被告李春凤与被告殷鹏程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202110090034的《东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殷鹏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配合将东台市溱东镇镇北新区(宏远华庭)15号住宅楼202室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王文峰、被告李春凤名下,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三、驳回原告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830元,由被告殷鹏程、王文峰、李春凤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志辉:本院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荣斌:本院受理原告钱桂祥与被告李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钱桂祥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应扣减李荣斌已经支付的利息8700元)。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广忠、杨素珍:本院受理原告王益龙与被告李广忠、杨素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及其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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