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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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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张震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从生育政策到生育权:理论诠释、规范再造及功能定位》的文章中指出: 生育行为是人类的自然行为,生育权则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根植于生育行为的应然权利。透过我国生育政策优化变迁的表象发现其背后蕴含着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的生育权,继而对生育权进行宪法意义的内涵再构和时代性的功能定位,体现了一种法政策学的研究理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凸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从体系论的视角,宪法价值与宪法规范浑然一体,宪法规范必然体现特定的宪法价值,宪法价值也一定通过规范的形态作为载体。因此,生育权在中国宪法上的证成,可从价值层面与规范层面展开。通过对生育权中“生”“育”统一的强调,在尊重和鼓励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的基础上,更好发挥生育权的“能”。 法律上的权利本质上都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甚至重构权利的内涵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所谓生育权的规范再造,并不是提出一个新的权利概念,而是基于时代和实践的需求,针对生育权的碎片化状态进行权利的再识别以及规范再构造。从权利的目的论和实践论看,生育权的再构,应当实现权利、义务、权力三重维度的有机统合。作为恒量的生育权对生育政策的实质性调整使其更具适应性的功能,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面对生育权,一定要跳出在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之间非此即彼的固化的单一思维,生育权同时面对生育政策和生育法律,在权利保障的法律思维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思维之间找到妥善的平衡。以生育权重构作为路径,不仅通过激发生育意愿来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人口比例失衡问题,更希冀针对人口规模、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的优化发挥其应有功能。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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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谈生育权的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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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实现权利义务权力的有机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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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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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张震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从生育政策到生育权:理论诠释、规范再造及功能定位》的文章中指出: 生育行为是人类的自然行为,生育权则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根植于生育行为的应然权利。透过我国生育政策优化变迁的表象发现其背后蕴含着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的生育权,继而对生育权进行宪法意义的内涵再构和时代性的功能定位,体现了一种法政策学的研究理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凸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从体系论的视角,宪法价值与宪法规范浑然一体,宪法规范必然体现特定的宪法价值,宪法价值也一定通过规范的形态作为载体。因此,生育权在中国宪法上的证成,可从价值层面与规范层面展开。通过对生育权中“生”“育”统一的强调,在尊重和鼓励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的基础上,更好发挥生育权的“能”。 法律上的权利本质上都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甚至重构权利的内涵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所谓生育权的规范再造,并不是提出一个新的权利概念,而是基于时代和实践的需求,针对生育权的碎片化状态进行权利的再识别以及规范再构造。从权利的目的论和实践论看,生育权的再构,应当实现权利、义务、权力三重维度的有机统合。作为恒量的生育权对生育政策的实质性调整使其更具适应性的功能,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面对生育权,一定要跳出在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之间非此即彼的固化的单一思维,生育权同时面对生育政策和生育法律,在权利保障的法律思维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思维之间找到妥善的平衡。以生育权重构作为路径,不仅通过激发生育意愿来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人口比例失衡问题,更希冀针对人口规模、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的优化发挥其应有功能。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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