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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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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
· 可帮助人们理解电子商务市场要义
· 应当实现权利义务权力的有机统合


郑佳宁谈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可帮助人们理解电子商务市场要义

( 2023-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郑佳宁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认定与规范》的文章中指出:
  电子商务是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链接枢纽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规模之大、增长速度之快、覆盖范围之广对激发中国经济的活力功不可没。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畅通双循环的关键力量。只有不断提升电子商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强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才能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初步形成功不可没,然而必须注意到,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市场的有序发展。其中特别是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存在称谓不统一、分类不清晰的现象,再加之技术进步、商业创新又不断激发出新类型主体的出现、原有主体行为的变化,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认定相当混乱,不便于在发生运营纠纷时厘清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议从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类型化认定出发,探索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法律规范的破局之路。
  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是指所有参与电子商务市场运营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场主体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解决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认定的难题,使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更为周延。
  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类型化认定是科学认定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行为的逻辑进路,应当从组织形态和运营两个视角入手,在充分认知电子商务市场对社会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和改变的基础上,根据主体的组织形态和其在电子商务运营活动中的角色来进行分类。从组织形态的角度出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包括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客户)和个人(个人电商、个人消费者)。从运营的角度出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平台运营者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的提供者。
  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电子商务市场的要义,实现从“工具化”的电子商务到“市场化”的电子商务的认识飞跃,更加契合市场管理与市场运营并行的双维法律规范思路。对于市场管理问题,则应当以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为主要规范对象,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平台竞争等方面对主体进行规范;对于市场运营问题,应当围绕市场交易活动展开,分析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间的法律关系,合理分配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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