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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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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奔赴人生的另一场考试
· 全面提高应急管理领域法治化水平
· 唐代盗窃案中的法律伦理
· 应基于整体主义理念及方法进行完善
· 具有不同面向彼此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冯辉谈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
应基于整体主义理念及方法进行完善

( 2023-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在《清华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整体主义视野下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规则事关劳动力市场合理流动、用人单位权益保护、劳动合同诚实信用等多个层面价值目标的平衡。竞业限制违约金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自己损失、基于既有的私法规则无法确定利益分配标准的情况下,确立违约金裁量标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社会主体利益分配秩序的干预。
  在劳动者的竞业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场景下,高额违约金的酌减完全依赖法官高度分散化的判断和裁量,不仅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秩序风险,也削弱了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之间的平衡效果。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理念及方法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首先是直面问题的症结,在违约金裁量标准上设置明确的实体规则依据;其次是完善法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等配套制度;最后是寻求违约金的风险及成本分担机制,以形成对双方当事人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激励,从而构建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整体主义治理路径。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违约金的裁量标准,允许用人单位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主张不超过约定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法定补偿金确定规则、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解决机制等角度,对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法律治理涉及的配套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完善,在制度结构的意义上尽管略显琐碎、零散,但却体现了从完善整个竞业限制制度出发推进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法律治理的意义,同时也进一步凸显了整体主义的理念及方法。
  整体主义理念和方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就是运用社会化、市场化的机制,分担社会主体的行为风险及成本。市场的深化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增强,社会在高度分工的基础上高度协作,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攸关。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本身也是利益的源泉。正常的合同与交易行为中的纠纷解决,也是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生产和分配的重要方式。应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抑制纠纷解决的负外部性,寻求公平、高效的解决机制,并尽可能形成各方主体均可承受的结果。构建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风险及成本分担机制,应引入竞业单位赔偿责任和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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