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0/13 9 10 11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明法笃行
· 系统阐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 老子的矛盾观与道法自然思想
· 要以动态平衡的方式力促数据善治
· 应当以信用算法的规制为中心

陈国栋谈建构失信惩戒法治化框架——
应当以信用算法的规制为中心

( 2023-07-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陈国栋在《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失信惩戒法治化的新进路:从制裁失信到管控风险》的文章中指出:
  失信惩戒起源于经济交易领域,是市场主体在收集各种信用数据从而评估交易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的风险规避措施,是一种通过对交易风险的管控、预防而非强制性制裁来治理失信的治理手段。将失信惩戒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是当前失信惩戒法治化的主流进路。这无法解决将违约、违法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并加以公法制裁的合法化难题,又不能充分救济相对人,也难以充分承担社会信用制度的功能期待,还有碍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体系化,难以满足其作为新型社会治理手段的体系化要求。
  要避免上述困境,应当回归失信惩戒的本源,从管控、规避失信风险而不是制裁失信的角度来理解、建构失信惩戒。这一进路的实质是通过信用机制的事前预防机能去管控将来的交易风险、避免失信行为的产生,而不是通过事后的制裁去报复、威慑失信主体使其今后不敢再犯。这一逻辑可以归为失信治理的预防论范畴,与属于制裁论范畴的行政处罚化思路迥然有异。对此,有必要先回溯经济领域的信用、失信与失信惩戒,阐释风险管控面向的失信惩戒的失信治理逻辑,再探讨行政机关为何可以运用失信惩戒。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算法补足了失信惩戒精准性欠缺的短板,提升了它的合法性,推动其成为主流的社会治理方式,也给它的法治化带来了难题。因为,算法在很多方面危及包括法治与基本权利在内的多数基石性法律概念,动摇了现存法律体系。换言之,现存的法律框架难以胜任失信惩戒法治化的重任,需要为之设计全新的法治化架构。基于失信惩戒的数据治理手段的本质、风险管控属性及其社会性,建构失信惩戒法治化框架,首先应当以信用算法的规制为中心,其次以风险管控原则规范信用算法,最后以个人信息权益与相应国家保障义务为具体抓手。
  在大数据时代,只有如此推进失信惩戒法治化,才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与治理革新的趋势,才能真正发挥失信惩戒的社会治理效能。
  (赵珊珊 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