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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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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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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个人征信信息的有效规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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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谈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
以个人征信信息的有效规制为前提

( 2023-07-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李爱君在《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个人征信信息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和数据技术的跃进,海量的个人征信数据得以被捕捉、利用,为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个人征信信息是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的基础资源,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平衡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才能够保障个人征信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有鉴于此,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我国个人征信行业进一步市场化、法治化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以个人征信信息的高覆盖度采集与高效利用为基础,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则以个人征信信息的有效规制为前提。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所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法定名称、性别、国籍、民族、职业、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收入情况、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类信息、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工作及家庭地址以及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照片、音视频等信息。借贷信息则是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在金融业机构发生借贷业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信用卡和贷款的发放及还款、担保情况等。而其他信息的范围则无明确界定。个人征信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及最终作出的信用评价信息的本质是个人敏感信息,经过分析、处理后能够对特定自然人的经济信用状况予以反映,而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则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其他信息由于范围过于宽泛,需视其具体内容来界定其性质。依照个人征信信息的性质,个人征信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人格权益属性、价值性及稀缺性等属性。
  互联网时代下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成本大大降低,其使用价值却不断攀升,由此,个人征信信息规制中存在立法位阶低、行业标准缺失、信息质量较低、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信息融合共享不足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可从完善征信业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信息标准、推进个人征信机构构建完善数据治理机制、推进个人征信信息融合共享等方面提出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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