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高一飞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人权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在数字技术变革与人权话语力量的双重驱动下,数字人权及其话语体系进入了法学理论研究者的视野。数字人权被界定为“展现着智慧社会中人的数字化生存样态和发展需求的基本权利”。学界提出数字人权的概念,为的是“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 数字人权理念首先要在宪法秉持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语境中展开,然后通过理念到规范的具体化过程,科学合理地建构数字人权的法律规范及其体系。在法学理论中,“规范构造”隐含三项基本要求,即本体论层面的明确性、认识论层面的权威性与方法论层面的可适用性。与之相应,数字人权的规范构造需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把握数字人权内容具体化过程中的关键性要素,将数字人权塑造成结构严密、内涵清晰、价值内核一致的数字权利体系;其二,根据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构造具体的数字权利,确保数字权利体系与既有的法律体系相融贯;其三,在数字人权规范司法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借助特定的法学方法实现预期的人权保障目标。 数字人权规范构造的首要任务在于“内容构造”,即明确数字人权规范所调整的主体对象和行为对象,从而将抽象的人权价值诉求具体化为数字权利,建构数字权利体系。数字人权可界分为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平等权、数字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这四类二阶权利能够再细分出若干三阶权利,三阶权利则进一步衍生出“下位”的四阶权利。数字人权规范的形式构造,实质上是要基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互构关系,将数字权利以法律规范特有的形式结构表达出来。所谓形式构造,并不限于建构新的法律规则或确立新的法律原则,还包括在特定情境下对既有法律规范加以解释。数字人权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数字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重在明确权衡的情境,并细化权衡的方法。在数字人权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解决权利竞合问题宜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和最大相关原则;权利冲突可通过三阶权衡的方法予以解决:基于数据的可识别性进行前置性判断、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作出利益衡量、根据比例原则检验合理性。 (赵珊珊 整理)
|
高一飞谈数字人权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权利冲突——
|
可通过三阶权衡的方法予以解决
|
|
|
|
( 2023-07-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高一飞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人权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在数字技术变革与人权话语力量的双重驱动下,数字人权及其话语体系进入了法学理论研究者的视野。数字人权被界定为“展现着智慧社会中人的数字化生存样态和发展需求的基本权利”。学界提出数字人权的概念,为的是“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 数字人权理念首先要在宪法秉持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语境中展开,然后通过理念到规范的具体化过程,科学合理地建构数字人权的法律规范及其体系。在法学理论中,“规范构造”隐含三项基本要求,即本体论层面的明确性、认识论层面的权威性与方法论层面的可适用性。与之相应,数字人权的规范构造需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把握数字人权内容具体化过程中的关键性要素,将数字人权塑造成结构严密、内涵清晰、价值内核一致的数字权利体系;其二,根据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构造具体的数字权利,确保数字权利体系与既有的法律体系相融贯;其三,在数字人权规范司法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借助特定的法学方法实现预期的人权保障目标。 数字人权规范构造的首要任务在于“内容构造”,即明确数字人权规范所调整的主体对象和行为对象,从而将抽象的人权价值诉求具体化为数字权利,建构数字权利体系。数字人权可界分为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平等权、数字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这四类二阶权利能够再细分出若干三阶权利,三阶权利则进一步衍生出“下位”的四阶权利。数字人权规范的形式构造,实质上是要基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互构关系,将数字权利以法律规范特有的形式结构表达出来。所谓形式构造,并不限于建构新的法律规则或确立新的法律原则,还包括在特定情境下对既有法律规范加以解释。数字人权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数字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重在明确权衡的情境,并细化权衡的方法。在数字人权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解决权利竞合问题宜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和最大相关原则;权利冲突可通过三阶权衡的方法予以解决:基于数据的可识别性进行前置性判断、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作出利益衡量、根据比例原则检验合理性。 (赵珊珊 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