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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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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乔瑞锋 楚某想瘦身减肥,就在某电商平台向经营者黄某购买了减肥产品,没想到服用后竟出现了失眠、便秘等症状。经检验,该减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药物。楚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承担10倍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依法支持了楚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9月30日、10月10日,楚某通过电商平台在被告黄某处购买“片片嗖果蔬酵素果冻+酵素片”,花费3388元。楚某收到产品并服用后,出现失眠症状。2021年10月16日,她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失眠症及严重便秘,经医生例行询问饮食、近期服用药物的情况后,告知其此症状可能与服用减肥药有关,建议停止服用。 楚某将签收的部分产品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被告所售的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违规药物西布曲明。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楚某与被告黄某之间构成关于涉案商品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黄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退还涉案商品的购物款3388元,并赔偿原告楚某10倍购物款33880元、检测费300元。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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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减肥产品有假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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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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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乔瑞锋 楚某想瘦身减肥,就在某电商平台向经营者黄某购买了减肥产品,没想到服用后竟出现了失眠、便秘等症状。经检验,该减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药物。楚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承担10倍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依法支持了楚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9月30日、10月10日,楚某通过电商平台在被告黄某处购买“片片嗖果蔬酵素果冻+酵素片”,花费3388元。楚某收到产品并服用后,出现失眠症状。2021年10月16日,她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失眠症及严重便秘,经医生例行询问饮食、近期服用药物的情况后,告知其此症状可能与服用减肥药有关,建议停止服用。 楚某将签收的部分产品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被告所售的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违规药物西布曲明。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楚某与被告黄某之间构成关于涉案商品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黄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退还涉案商品的购物款3388元,并赔偿原告楚某10倍购物款33880元、检测费300元。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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