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
|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钟紫薇 只因加油后汽车发生故障,维修店员工随口说了一句油品有问题,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一男子就在某平台上连发两条视频,“指名道姓”称某加油站卖假汽油,引发诉讼。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发短视频对加油站作否定评价,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加油站公证费、律师费等1.6万多元。 “曝光东莞某加油站无良商家卖95#假汽油导致发动机故障!”2022年1月15日、16日,翟某在其社交平台账号接连发布两条视频,声称东莞某加油站卖假汽油导致他的汽车发动机故障。视频发布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其中一个视频转发841次,点赞2328次。 该加油站老板看到视频后气愤至极,马上向某平台投诉,虽然三天内平台就将视频下架,但他认为视频已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加油站的商业信誉遭到诋毁,营业额也下降了不少,于是将翟某及某短视频平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翟某发布道歉声明,并和北京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其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及损失共计66840元。 庭审时,翟某承认自己确实发了视频,但表示作为消费者,具有对所购商品发表评价的权利,自己只是在阐述事实。他在事发前几天曾到该加油站加油,第二天启动车辆就显示故障,汽车维修店员工告诉他可能是汽油品质的问题。但翟某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加油站当庭反驳,称其所用汽油并无品质问题,并提交相应的购销合同、分析报告等进行佐证。 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表示,他们在收到投诉后,已及时将视频下架,并对翟某进行封禁投稿7天的处罚,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人翟某作为商品购买者虽有评价商品的权利,但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翟某仅凭汽车维修店员工的一句话,便在网络平台对加油站给出明确具体的否定评价,该评价具有随意性且缺乏事实支撑,还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点赞与关注,对加油站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翟某发表声明向该加油站赔礼道歉,并将声明内容持续保留七日。至于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两视频的其中一个点赞及转发次数较少,另一个三天内已下架,影响范围较有限,且加油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故没有支持该部分金额,但判令翟某须赔偿加油站公证费1840元、律师费15000元等费用。 对于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了专门的侵权服务指引、投诉渠道等,翟某发布案涉内容,平台客观上无法事先核查是否存在侵权,在接到加油站的投诉后,其经核查已及时对视频予以下架处理,应受“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因此,平台已尽到了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管理者的事先提示义务和管理责任,对案涉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翟某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通过本案提醒说,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但在享受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理性客观地讨论和表达观点。若不当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
|
男子发视频称加油站卖假汽油被判侵权
|
|
|
|
( 2023-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钟紫薇 只因加油后汽车发生故障,维修店员工随口说了一句油品有问题,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一男子就在某平台上连发两条视频,“指名道姓”称某加油站卖假汽油,引发诉讼。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发短视频对加油站作否定评价,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加油站公证费、律师费等1.6万多元。 “曝光东莞某加油站无良商家卖95#假汽油导致发动机故障!”2022年1月15日、16日,翟某在其社交平台账号接连发布两条视频,声称东莞某加油站卖假汽油导致他的汽车发动机故障。视频发布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其中一个视频转发841次,点赞2328次。 该加油站老板看到视频后气愤至极,马上向某平台投诉,虽然三天内平台就将视频下架,但他认为视频已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加油站的商业信誉遭到诋毁,营业额也下降了不少,于是将翟某及某短视频平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翟某发布道歉声明,并和北京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其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及损失共计66840元。 庭审时,翟某承认自己确实发了视频,但表示作为消费者,具有对所购商品发表评价的权利,自己只是在阐述事实。他在事发前几天曾到该加油站加油,第二天启动车辆就显示故障,汽车维修店员工告诉他可能是汽油品质的问题。但翟某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加油站当庭反驳,称其所用汽油并无品质问题,并提交相应的购销合同、分析报告等进行佐证。 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表示,他们在收到投诉后,已及时将视频下架,并对翟某进行封禁投稿7天的处罚,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人翟某作为商品购买者虽有评价商品的权利,但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翟某仅凭汽车维修店员工的一句话,便在网络平台对加油站给出明确具体的否定评价,该评价具有随意性且缺乏事实支撑,还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点赞与关注,对加油站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翟某发表声明向该加油站赔礼道歉,并将声明内容持续保留七日。至于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两视频的其中一个点赞及转发次数较少,另一个三天内已下架,影响范围较有限,且加油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故没有支持该部分金额,但判令翟某须赔偿加油站公证费1840元、律师费15000元等费用。 对于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了专门的侵权服务指引、投诉渠道等,翟某发布案涉内容,平台客观上无法事先核查是否存在侵权,在接到加油站的投诉后,其经核查已及时对视频予以下架处理,应受“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因此,平台已尽到了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管理者的事先提示义务和管理责任,对案涉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翟某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通过本案提醒说,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但在享受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理性客观地讨论和表达观点。若不当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