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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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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灿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经验总结——
可从程序选择程序衔接效果延伸方面总结

( 2023-06-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李本灿在《现代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法理:经验总结与问题反思》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已经或者正在遭受切切实实的合规风险,与此相对的是,在诸多与中国密切关联的外国企业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中国并没有参与联合执法的机会。这一切都提示我们,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引入确有必要。从这个角度说,最高检启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充分挖掘现有的程序和实体法资源,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涉案企业合规的中国模式。既然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展开,难免遇到障碍,为了克服障碍而进行的诸多探索也可能存在违法风险。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并且能够正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唯有积极总结前期改革的有益经验,正确面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改革才能行稳致远。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形成了诸多经验:在程序选择上,可以充分挖掘现有的程序资源,通过不同的程序组合,最大限度实现激励企业合规的程序功能。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即便同是轻罪案件,也应当沿着责任刑和预防刑两个维度分别考量是否需要起诉,轻罪一律不诉的观点不能被接受;在程序衔接上,需要多部门协作,侦查阶段启动合规监管应当谨慎,行政机关的参与亦应有边界;在效果延伸问题上,应当着力实现个案合规到行业治理的延伸。
  试点中的突出问题是:犯罪主体与合规考察对象错位;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纠缠不清;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规则不清。在合规考察对象问题上,单位犯罪条款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有实施合规考察的空间,单位意志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不宜实施合规考察;在合规方案的选择上,专项合规概念可能会以程序机制为媒介显著降低实体法中累犯制度的规范效力,提倡全面合规并不会侵害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合规体系由专项合规构成并不意味着要倡导专项合规这一概念,专项合规是个极具误导性的概念,应当予以抛弃;在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问题上,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构建明确、规范的轻缓化规则。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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