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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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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虚假诉讼多元共治和标本兼治

( 2023-06-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彭新林 陈逸飞 李若辰

  日前,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刑事法判解研究》期刊主办的“虚假诉讼治理与争议实质性化解”高峰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代表围绕虚假诉讼的本质及危害、虚假诉讼的司法治理、虚假诉讼的立法完善、实质性化解争议和大调解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深入整治虚假诉讼是形势所迫和发展所需
  虚假诉讼具有作案手法日趋隐蔽复杂、案件高发多发、案发领域集中于涉财型纠纷、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办难度大等特点,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既是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实质性化解涉虚假诉讼争议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总局正局级检察员李忠诚指出,虚假诉讼在司法诉讼领域有蔓延的趋势,其对司法公信力破坏力巨大,让本应该依法获得的利益却因为相关人员虚假诉讼而化为乌有,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并且造成诚信的丧失甚至崩塌,其负面影响和腐蚀破坏作用不容低估,应坚决整治虚假诉讼,斩断利用诉讼套利的黑手。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张皓亮指出,虚假诉讼不但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更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近年来,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在协同整治虚假诉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践行了人民至上的理念。北京法博士法商论坛秘书长李剑指出,虚假诉讼具有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双重危害特性,既严重侵害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多措并举推进虚假诉讼的司法治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整治虚假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也是司法机关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原庭长张明指出,推进虚假诉讼的司法治理,对于保护群众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诚信社会和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扎牢织密相关法律制度的笼子,提高司法惩治力度,完善联席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强化虚假诉讼案例指导和信息共享,不断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忠诚指出,虚假诉讼的司法治理,要着力于责任的明确与归属,即明确法官、律师、当事人各方主体在虚假诉讼中的法律责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重视情理判断、矛盾分析、利益权衡,采取针对性的审查方法,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端倪。
  与会多位律师代表认为,虚假诉讼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发现难、查证难、移送难、立案难、协调难、监督难、追责难等难点,对其打击需要立足国家治理的角度,需要公检法等多部门协调形成合力,继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和统一入罪认定标准,灵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等实现“数据打假”。
  健全完善惩治虚假诉讼的法律制度规定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遏制虚假诉讼、惩治诉讼欺诈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有效回应了社会上要求惩治虚假诉讼等失信、背信行为的需求和期待,但无论是在立法的明确性还是虚假诉讼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备上,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振杰指出,在因虚假诉讼引发侵吞他人合法财产、恶意逃避合法债务、造成企业破产、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时,如果固守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可能难以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建议立法上对此种情况增加数罪并罚的规定。同时,还应考虑在虚假诉讼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震慑力。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指出,虚假诉讼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司法制度和权威的侵害,是对法庭的藐视,不同于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域外国家立法中规定的藐视法庭罪,对于我国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启示意义。在建立虚假诉讼行为新型刑事规制模式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可以探索相关的过渡性措施,包括明确程序性裁判结果、加强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区分、加大对职业法律人参与行为的制裁力度等。
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与大调解模式
  虚假诉讼存在发现难、查办难等诸多实践难题,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源头防范和溯源治理,推动涉虚假诉讼争议实质性化解,强化多元共治和标本兼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指出,要着眼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推进虚假诉讼的治理,健全公检法机关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性组织等在虚假诉讼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基层自治性组织等合作共治的大格局,建立中国式虚假诉讼治理和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和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地位特殊、作用重要、大有可为,可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形成“检察+”大调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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