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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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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泽华谈促进高校学术惩戒制度之功能实现——
需考虑制度维系制度调适制度贯通的问题

( 2023-06-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石泽华在《政法论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等行为,既要靠教育和激励机制,也离不开监督和惩戒机制。在我国,高等学校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性学术团体、媒体等都有可能构成高校学术科研工作的监督主体,其中不少机构有权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施行惩戒,但只有特定机构具有学术惩戒职能。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即在高等学校内部建立的,由高校及其内部特定机构针对本校学术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审议认定和惩治处理的一系列制度机制。
  我国传统上对高校公职人员采取单轨惩戒制,即任免机关、单位始终是唯一能够对高校违法工作人员作出处分的有权主体。这种处分机制在法律性质上是高校及其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任免机关、单位的“职能自治”,是依法自我管理原则的要求。对高校学术惩戒之制度演进与运行逻辑的研究,有助于首先在传统的单轨惩戒体制下厘清此项制度的内在机理。学术委员会独占性行使学术不端审议认定权,相关政纪处分需遵循“审议前置、依据必要、程度均衡”原则。
  随着高校中部分学术科研人员成为国家监察对象,并被纳入“政务处分—处分”双轨惩戒体制,传统上的高校多元监督格局也发生改变,体现为监督主体的关系整合、责任追究的机制整合和处分适用的规则整合三个方面。因此,基于新的高校监督体系而对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加以定位澄清及功能塑造之前,需要科学总结梳理高校多元监督格局的构成要素及其变化,进而准确把握其内部关联和内生张力。在该体制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以高校学术自律的制度定位,发挥着践行学术遵从和专业责任追究等制度功能,由此尊重高校学术传统和科研规律、弥补一般公职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缺陷。
  在双轨惩戒体制下,为了促进高校学术惩戒制度之功能实现,亦为使其合理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重点考虑制度维系、制度调适和制度贯通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制度维系上,尊重高校对学术科研人员的惩戒权,明确监察机关无权作出学术处分、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审议认定独占权、厘清政务处分之审议前置的前提和范围;在制度调适上,明确学术惩戒工作中监察机关的应然角色,如调查取证中高校监察派驻机构的适度参与、双轨惩戒中监察建议的衔接功能;在制度贯通上,促进行政监管与监察监督的联动协作,明确双方职能界限,加强对行业性问题的监察并推进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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