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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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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于追求“配合”与“制约”的协调统一
· 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


詹建红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根本目的——
在于追求“配合”与“制约”的协调统一

( 2023-06-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詹建红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制度性思考》的文章中指出:
  为了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于2016年11月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机构和权力的整合,有效地解决多头监察体系下的资源分散、力量薄弱问题,以提高反腐败的整体效率。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对以往的反腐败体制进行改造,而且是对整个国家的宪制结构进行调整。
  从制度渊源看,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来源于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提前参与机制,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的引入对于提高监察调查的工作效率、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均有重要的意义,应以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为前提。作为强化程序衔接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配合”与“制约”的协调统一。通过提前介入机制,检察机关得以在调查阶段就相关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指导把关,在协作配合中,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耗费,并降低因取证不力或因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足而导致的指控不能成立的风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监察调查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督。通过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程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纠正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调查行为,并对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被调查人提供必要的救济,从而有效防止监察权被滥用。检察机关对监察调查的程序运行和证据质量的提前把关,既可以有效降低其事后指控不成功的风险,也会倒逼监察人员主动厘清取证重点、优化调查方式,进而从整体上提高犯罪控制的效率。
  立足于现行的规范性文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存在介入地位的被动性、介入方式的间接性和介入决策的协商性3个特点,在总体上呈现检察机关服从式配合的结构样态。欲在法治反腐的程序思维下实现“配合”与“制约”两种功能的平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提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程序主导地位;明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职责范围;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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