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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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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陈伟在《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监察调查留置措施“逆向介入”的规范适用》的文章中指出: 伴随监察法治化步伐的不断推进,留置措施的制度保障及其规范运行成为监察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除了对留置措施的条件进行教义阐释和严格把握之外,对留置措施适用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规范衔接也日益受到重视,需要我们透过“法法衔接”的视角对实践运行中揭示的若干问题有一清晰认识,并在对相关问题进行细致梳理与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使之对应监察法治要义和监察工作规范化运行的实践要求。 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存在衔接上的先后顺序,留置措施根据介入时间节点的不同存在“顺向适用”与“逆向介入”两种类型。在权威高效行使监察权的前提下,如何协调留置措施“逆向介入”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是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留置措施的“逆向介入”需理性对待监察权的正当性。留置是监察机关在实践中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法治手段措施,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权的行使主体,留置措施的现实运用是监察权最为直观的显性体现。监察权作为公权力的外化形态,权威高效的运行必须遵循法治立场与法治规则。留置措施的“逆向介入”具有最为显性化的特征,即留置措施“穿插”到正在运行的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对此需要客观正视留置措施的性质,这是在监察调查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进行措施衔接的关键所在。就留置措施“逆向介入”的实践运用来看,即将被留置的对象可能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任意阶段,在此过程中,由于正进行的司法程序不同而必然带来留置权衔接的机关不同,随之对刑事司法程序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监察留置的“逆向介入”为监察权的行使与监察案件的办理带来现实便利,但是权威高效行使的监察权与独立运行的司法权之间并不是互不交叉的平行轨道,如何厘清彼此之间的关系并提供可行性的解决之道是“法法衔接”应有的基本立场。尽管留置的“逆向介入”把行为人从原有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取”出来,但是行为人从刑事强制措施对象向被调查人身份的转变,并不必然导致两套运行体系、不同措施和运行规则之间的绝对割裂。鉴于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并非互斥性的运行机理,应当尽可能保持彼此之间的兼容性,同时需要在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的兼顾审视中进行体系协调,对监察案件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运行予以价值权衡与运行优化,在直面因留置“逆向介入”带来问题的前提下进行妥善处理,以实现“法法衔接”框架下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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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谈留置措施的“逆向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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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理性对待监察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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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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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陈伟在《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监察调查留置措施“逆向介入”的规范适用》的文章中指出: 伴随监察法治化步伐的不断推进,留置措施的制度保障及其规范运行成为监察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除了对留置措施的条件进行教义阐释和严格把握之外,对留置措施适用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规范衔接也日益受到重视,需要我们透过“法法衔接”的视角对实践运行中揭示的若干问题有一清晰认识,并在对相关问题进行细致梳理与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使之对应监察法治要义和监察工作规范化运行的实践要求。 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存在衔接上的先后顺序,留置措施根据介入时间节点的不同存在“顺向适用”与“逆向介入”两种类型。在权威高效行使监察权的前提下,如何协调留置措施“逆向介入”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是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留置措施的“逆向介入”需理性对待监察权的正当性。留置是监察机关在实践中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法治手段措施,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权的行使主体,留置措施的现实运用是监察权最为直观的显性体现。监察权作为公权力的外化形态,权威高效的运行必须遵循法治立场与法治规则。留置措施的“逆向介入”具有最为显性化的特征,即留置措施“穿插”到正在运行的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对此需要客观正视留置措施的性质,这是在监察调查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进行措施衔接的关键所在。就留置措施“逆向介入”的实践运用来看,即将被留置的对象可能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任意阶段,在此过程中,由于正进行的司法程序不同而必然带来留置权衔接的机关不同,随之对刑事司法程序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监察留置的“逆向介入”为监察权的行使与监察案件的办理带来现实便利,但是权威高效行使的监察权与独立运行的司法权之间并不是互不交叉的平行轨道,如何厘清彼此之间的关系并提供可行性的解决之道是“法法衔接”应有的基本立场。尽管留置的“逆向介入”把行为人从原有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取”出来,但是行为人从刑事强制措施对象向被调查人身份的转变,并不必然导致两套运行体系、不同措施和运行规则之间的绝对割裂。鉴于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并非互斥性的运行机理,应当尽可能保持彼此之间的兼容性,同时需要在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的兼顾审视中进行体系协调,对监察案件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运行予以价值权衡与运行优化,在直面因留置“逆向介入”带来问题的前提下进行妥善处理,以实现“法法衔接”框架下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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