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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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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现实必要性与理论可行性

汪义双谈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引入动态体系论——
具有现实必要性与理论可行性

( 2023-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开大学法学院汪义双在《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动态体系论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简称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牵涉甚广、关系甚大。从应然层面来看,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基本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的要求与精神,应科学妥善界定处于基础地位的成员资格,使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由法律统一规定。然而在实然层面,有关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严重缺位,导致各地标准不一、诉讼频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应然与实然严重断裂的情况下,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已发展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不可不辨。
  由村民规约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成员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并不妥当。在当前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存在理论研究标准多样、实践裁判标准不一且法官恣意裁判的问题,应在认定过程中引入动态体系论,明确成员资格的认定要素、要素之间的权重次序以及协动关系,此既可适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又可为实践中的复杂样态提供弹性化的认定方式,具有现实必要性与理论可行性。而动态体系论在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如何具体展开,将是关键所在。
  动态体系论的完整运用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明确户籍要素、基本生存保障要素、固定生产生活要素为评价要素,将婚姻或血缘关系要素与权利义务要素剔除出评价要素之范围;其次,将三个要素的权重次序由高到低排列为“基本生存保障要素—户籍要素—固定生产生活要素”;最后,具体阐述三个要素之间的协动关系,包括同向关系与逆向关系。在同向关系中,各要素指向同一种结果,判断过程较简单。在逆向关系中,必须通过各要素所对应的强度进行权衡,然后才能得出具体结论。总的来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时,并不要求所有要素都能得到满足,如果其中的一个要素满足度小或不明显,但其他要素满足度大或者典型,依然可以得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这是由于法官对成员资格的认定乃是动态权衡、整体评价所有认定要素之结果。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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