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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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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目标取向是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利用
· 具有现实必要性与理论可行性


张硕谈优位利益豁免规则——
其目标取向是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利用

( 2023-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张硕在《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优位利益豁免规则》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信息作为数据经济时代社会生产与发展的原料,是一种新型事物,它与传统的有体财产不同,在本质上有着强烈的共享性、流通性与非竞争性,并且承载着多方的多元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以及与个人信息处理紧密结合的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除了对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与合理利用、保障个人信息之上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无疑是数据时代更高的追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秉持传统财产规则的理念,以知情同意规则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过于严苛地限制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无法满足现代数据治理的需求。有鉴于此,我国可引入优位利益豁免规则。
  优位利益豁免是指当信息控制者处理个人信息实现的利益优于信息主体的信息权益时,可不经后者同意对个人信息进行合法处理。该规则之下,个人信息的“交易”不再以信息主体的意思为准,而信息主体也只有在信息控制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之下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优位利益豁免规则属于责任规则,其目标取向是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利用,其在体现个人信息的共享属性及发挥其社会价值方面有更为积极的效果。
  个人信息之上承载的利益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具体情境之下通过对诸多利益间的价值排序,确认需首要保障的优位利益是优位利益豁免规则适用的根本和前提。在优位利益豁免规则之下,需客观看待各方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信息的流通利用置于较个人信息保护更优先的位置,进而平衡知情同意规则对信息主体的侧重保护。在优位利益豁免规则之下,信息控制者集决策与行动于一身,无需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即可进行信息处理。因此,为防止规则被滥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一般性义务规定外,加强对信息控制者的义务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优位利益豁免规则的价值导向即为促进信息的流通利用而非信息保护,且信息主体并无决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权利,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通过疏通信息主体的救济途径以及加强信息控制者的决策监管,对本规则的适用进行有效制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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