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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推动家庭教育指导见行见效

( 2023-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只有让家庭教育指导令有“令”必行、“令”出即行,让家庭教育指导更具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价值和优势
  □ 罗 师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集中呈现了司法机关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妇联、关工委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积极成效,为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走深走实提供了有益经验。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是衡量社会公平和进步的重要指标。家庭是人生的开端和起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教育。然而,受“家本位”“父母本位”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家长视子女为“私有财产”,漠视甚至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出于各种原因,一些家长对子女或养而不教,或教而无方、教而不当,导致子女心理扭曲、行为失范,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家庭教育问题必须得到最高程度的重视。
  2022年,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进入了国家视野。由此,家庭教育行为被纳入法治化轨道,家庭教育不再仅是“私事”和“家事”,更是“公事”和“国事”;对于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介入予以纠正,并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然而,正如列夫·托尔斯泰所慨叹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问题少年”的类型也各不相同,他们背后的“问题家庭”更是千差万别,这就需要根据每个家庭的情况来予以针对性的帮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成长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而有效矫治其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帮助受害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比如,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公诉案件时发现,涉案的未成年人武某某的父母存在严重的家庭教育不当行为,便依法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令发出之后,检察机关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专门聘请了家庭教育联络员和督导员,并与当地法院、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协作,同时借助社会专业机构力量,持续不断地对武某某的父母进行指导帮助,让其深刻认识到自身教育方式的不当之处,积极接受指导并主动改善亲子关系。最终,在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和父母的耐心引导下,武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并向受害人诚恳道歉。
  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发力,方能见行见效。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法律所赋予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能,不能只局限于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而是需要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法,不断提升对妇联、关工委等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的统筹利用。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库,把不同领域的教育专业人才广泛吸纳进专家库,并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相应的专家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另一方面,要建立与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明确不同专业机构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形成共同有序参与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强大合力。
  此外,虽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当家庭教育行为,是触发司法机关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动因,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却不能因为案件的终结而宣告结束,反而需要持续甚至长期推进。毕竟,问题是长年累月形成的,很难靠短期或一时的指导得到彻底扭转。为此,司法机关还需要通过建立跟踪档案、常态化回访等途径,加强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指导措施,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不仅能出实效,更能见长效。
  总之,只有让家庭教育指导令有“令”必行、“令”出即行,让家庭教育指导更具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所接纳,从而真正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价值和优势。
(作者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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