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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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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社会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披露,随着新技术不断发展,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该类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 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建院至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00余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特征。 “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此类案件中,被告多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同时,侵权形式较为隐蔽,被告多是依托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等在线渠道或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等。 白皮书还通报8起典型案例。在某公司诉毛某、刘某等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毛某、刘某为涉案侵权硬盘的邮寄人且为收款主体,与涉案网站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涉案授课视频,互相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这些典型案例中,法院还认定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同时,对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员工代表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网络课堂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等侵权行为予以准确界定,并明确可依照权利人商品单价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赵瑞罡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致力于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他建议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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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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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侵权应成为网络著作权治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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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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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社会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披露,随着新技术不断发展,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该类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 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建院至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00余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特征。 “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此类案件中,被告多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同时,侵权形式较为隐蔽,被告多是依托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等在线渠道或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等。 白皮书还通报8起典型案例。在某公司诉毛某、刘某等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毛某、刘某为涉案侵权硬盘的邮寄人且为收款主体,与涉案网站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涉案授课视频,互相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这些典型案例中,法院还认定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同时,对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员工代表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网络课堂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等侵权行为予以准确界定,并明确可依照权利人商品单价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赵瑞罡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致力于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他建议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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