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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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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谈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需从规则体系原则层面改进完善

( 2023-04-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罗曼在《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体系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服务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引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家建设提速升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日臻完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步。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从严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制度措施,愈发受到国家政策、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的关注与重视。
  “惩”在现代汉语里意为处罚、警戒之意。惩罚性赔偿,系国家施行的实现威慑与制裁功能效用的再分配机制,系依据过错程度和加害行为情节而定,由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是公法功能介入私法领域的特异化私法制度,具有公、私法制度混合杂糅的性质,是传统民事责任的有益补充,具有法律后果上的制裁威慑性。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效用体现出一定的震慑效果,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率畸微、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认识存在分歧等原因困扰着制度的良性运行。分析上述制度困境的成因,微观规范层面主要基于故意与情节严重事实要件的类型化不充分、赔偿基数裁量严苛及当事人举证不充分;中观层面集中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内部体系定位不清,内部缺乏对惩罚性赔偿独立性的充分认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重叠等;宏观层面上,制度适用的审判理念及原则缺失,不利于对规范的准确适用和科学指导。
  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乘法效应问题,需要从规则、体系和原则三个核心层面进一步改进完善:在规则层面需要提炼构成要件认定的核心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事实要件予以类型化固定;在体系层面需要明确区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不同立法功能定位;在审判理念上需要消除证明标准方面的严苛限制,体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重的审理原则,以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功能发挥。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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