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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曦谈刑事诉讼中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
加强调取中的酌情告知与数据安全保障

( 2023-04-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刑事诉讼中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行为的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海量收集和深度运用的浪潮席卷下,生物识别数据同样被大量地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数据,是以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为基础,进行技术处理而形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独特标识的个人数据,包括指纹、掌印、手形、虹膜、视网膜、面部、基因等身体和生理特征数据以及签名方式、按键习惯、行走步态等行为特征数据。这些数据在当下被广泛用于商业和社会管理。然而,这些由商业机构或社会管理部门等与刑事诉讼本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所收集的生物识别数据,为国家预防和追诉犯罪提供了便利。从第三方处调取的生物识别数据常被侦查机关用于将特定对象与某项犯罪相联系而实现案件侦破,甚至最终被法院用作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依据。如此虽然提升了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但不可避免地带来疑虑。
  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从第三方处调取公民生物识别数据的行为,符合现代社会下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要求,同时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得到了相关判例和成文法的支持。技术的发展使得商业机构和社会管理部门能够收集海量的公民生物识别数据。如此庞大体量的数据一旦用于刑事诉讼,不但能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有效应对各类新型犯罪,即便在面对传统型犯罪时也能大大提升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尽管公权力机关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其也会存在一些风险,主要包括对侦查权力的制约力度减弱、审查证据能力存在困难、个人数据权利易受到损害。为防止调取生物识别数据权力滥用,降低潜在风险,有必要确立实施此种行为的基本理念,秉承目的限制和最小侵害原则,强化权力制约监督;设置从第三方调取生物识别数据前的个案审批与司法审查,应按照“三步走”的策略予以完善。第一步,严格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行为的内部审批流程。第二步,在适当的时候将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行为的事前审批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第三步,未来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行为最终仍应从内部审批或检察机关审批走向司法令状主义;加强生物识别数据调取中的酌情告知与数据安全保障;强化生物识别数据调取后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
  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运用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这一手段,基本的要求就是对公权力的运行加以限制,对公民权利加以保障,并在必要之时关照第三方利益,从而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这可作为规制数据调取行为的普适性思路。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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