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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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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徐银波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养老机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过错认定》的文章中指出: 在少子老龄化的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福利性养老机构又床位紧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基于生活习惯和家庭观念的考虑,多数老年人首选居家养老,在高龄或失能时才入住养老机构。照护对象的脆弱性决定了养老机构运行的高风险性,由此使得公平裁判养老机构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平衡保护老年人权益与保障养老产业发展之关键。围绕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从三个层次平衡保护入住老人与养老机构的利益:一是公平认定责任成立要件;二是合理计算赔偿数额;三是通过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就责任成立的认定,虽然基于入住老人与养老机构存在合同关系而面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均包括损害、因果关系,有待明确的是归责原则及可归责行为的认定。对于入住老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养老机构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就过错的认定,有待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由于养老机构基于养老服务合同而负担照护义务,因此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着眼于判断行为人在损害发生之时点的行为有无过错,基于养老服务是以维护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之继续性、劳动密集型服务,应从“结构—过程—结果”的三层次判断框架评价养老机构行为,判断其有无过错。三层次判断框架建构了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的脉络,但仍待明确结构、过程、结果对应考量的具体对象。对此,可从软件、硬件、环境和主体四个维度分析养老机构应当预见并防范的风险,进一步明确三层次判断框架下具体的考量对象。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的标准,应在尊重老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合同约定及老年人身心状况之需求。另外,在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时,不仅应当考量保护入住老人人身安全之要求,而且应当考量尊重入住老人人格尊严之要求。针对受害人举证困境以及司法虚化过错认定之现状,可以通过明确养老机构的义务以及推定过错、事实自证等过错认定客观化路径。一方面,完善对养老服务合同的私法规制,为司法明确标准;另一方面,完善技术性规范,只有细致的技术规则指引,方能引领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入住老人的生活质量,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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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波谈养老机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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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三层次判断框架评价养老机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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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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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徐银波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养老机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过错认定》的文章中指出: 在少子老龄化的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福利性养老机构又床位紧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基于生活习惯和家庭观念的考虑,多数老年人首选居家养老,在高龄或失能时才入住养老机构。照护对象的脆弱性决定了养老机构运行的高风险性,由此使得公平裁判养老机构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平衡保护老年人权益与保障养老产业发展之关键。围绕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从三个层次平衡保护入住老人与养老机构的利益:一是公平认定责任成立要件;二是合理计算赔偿数额;三是通过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就责任成立的认定,虽然基于入住老人与养老机构存在合同关系而面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均包括损害、因果关系,有待明确的是归责原则及可归责行为的认定。对于入住老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养老机构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就过错的认定,有待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由于养老机构基于养老服务合同而负担照护义务,因此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着眼于判断行为人在损害发生之时点的行为有无过错,基于养老服务是以维护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之继续性、劳动密集型服务,应从“结构—过程—结果”的三层次判断框架评价养老机构行为,判断其有无过错。三层次判断框架建构了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的脉络,但仍待明确结构、过程、结果对应考量的具体对象。对此,可从软件、硬件、环境和主体四个维度分析养老机构应当预见并防范的风险,进一步明确三层次判断框架下具体的考量对象。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的标准,应在尊重老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合同约定及老年人身心状况之需求。另外,在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时,不仅应当考量保护入住老人人身安全之要求,而且应当考量尊重入住老人人格尊严之要求。针对受害人举证困境以及司法虚化过错认定之现状,可以通过明确养老机构的义务以及推定过错、事实自证等过错认定客观化路径。一方面,完善对养老服务合同的私法规制,为司法明确标准;另一方面,完善技术性规范,只有细致的技术规则指引,方能引领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入住老人的生活质量,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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