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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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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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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人的社会属性在智慧社会的拓展
· 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不能互相替代

桂晓伟谈数字人权——
是人的社会属性在智慧社会的拓展

( 2023-04-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桂晓伟在《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智慧社会的数字人权保护——基于“能力路径”的理论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的深度融合,人类已经进入了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智慧社会时代。信息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重塑人类社会,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越来越离不开数字科技的蓬勃发展。人类在享受数字生活带来的各种机遇和福利同时,也深受数字鸿沟、数字排斥、数字垄断、数字剥削之苦。因此,如何为数字科技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伦理基础,并从法理的高度为人民实现美好生活提出妥善的制度安排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而人权既是数字科技创新的价值引领,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
  数字科技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符合人性的伦理基础之上,而人权恰是奠定这一基础的核心价值。首先,数字人权是人的社会属性在智慧社会的拓展。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人性,作为人所共有又区别于其他万物的显著特征,被看作是人权的来源。因此,如何理解智慧社会中的人性也就成为阐明数字人权的人权属性的关键所在。其次,数字人权是基础人权在智慧社会的衍生。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人之为人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人的人格和尊严。数字人权旨在通过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更好地化解人权危机,从而有效维护智慧社会中的人的人格和尊严。通过对基础人权和衍生人权的分析不难发现,不同人权之间往往是相互关联和彼此促进的,而数字人权也嵌入在这个人权体系之中。从外部来看,新兴的数字人权是传统的基础人权的衍生人权;从内部来看,数字人权又可以衍生出其他具体的数据权利。这些权利的集合构成了数字人权的基本内容。具体地说,数字人权是由“网络接入权”和“数据自主权”两项衍生人权以及由其拓展的更为具体的特定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并以防御、尊重、保护和促进机制维系个人、网络企业和国家三元结构的良性运作。在实践中,要想在数字人权保障和企业创新发展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还需要以“能力路径”提升个人的数字素养。这既离不开良好的数字生态所提供的外部机会,也离不开有效的数字能动所提供的内驱资源,两者共同塑造了个人在智慧社会的信息自主和选择自由,从而为连接数字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一个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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