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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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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不能互相替代

汤闳淼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不能互相替代

( 2023-04-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辽宁大学法学院汤闳淼在《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新就业形态群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制度构建》的文章中指出:
  由于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持续缴费能力有限,而通过居民养老保险获得的保障水平又过低,使得该群体未来的养老保障问题凸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拟透过市场化运营模式,在原有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上进行创新性设计,突出保险的保障性功能,从而达到分散新就业形态人群的老年经济生活风险的目的。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是构建福利社会的必要支柱。我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既遵循养老保险的一般法理也有其特殊的考量因素。通过梳理养老保险法理的学说演进,探寻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理论依据,对于明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分工与连结,解决未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以及为试点运行阶段提供政策完善建议均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
  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内并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之称谓,但基于服务供给方的不同,解决非正规群体老年风险保障的路径选择各有差异,主要有如下三种模式:社会保险扩大化模式、社会保险商业化模式和商业保险社会化模式,其中第三种为我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所采取。
  在我国,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健全,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也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第三支柱的发展尚不够规范,特别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出台,效果待检验。在此背景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第三支柱商业保险为建构起点,体现了老年养老风险从政府、企业向个人自我责任转移的趋势。未来的制度革新并不能简单移植任何国家的一种可能包含非正规群体的保险项目,而是需要从共同体特征、保障需求、已有制度等实际情况出发,秉持审慎兼容的态度进行制度上的开拓创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首先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两者应是互为补充关系。商业保险社会化意味着要将基于社会需求的政策目的注入私法自治的保险契约中,但依然要遵从商业保险中契约自由的基本理念。包括政府引导取代商业自主、共保联营取代国家兜底、匹配缴费取代替代缴费、自动注册取代自愿储蓄、退保限制取代无法退保等规则,以此增强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减少保险制度的替代性,从而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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