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0/13 9 10 11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储槐植文选》和《刑事一体化:源流、传承与发展》
新书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 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制的融合:动态的区域治理模式
· 越秀山头:伍廷芳与晚清的“司法改革”
· 应规范监察和公安司法机关的管辖裁量权
· 实现与线下出庭作证相同的价值功能

谢登科谈在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式的变革——
实现与线下出庭作证相同的价值功能

( 2023-04-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在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场域变革与制度发展》的文章中指出:
  证人出庭作证,既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证人作证在本质上是其陈述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质证的信息交流过程,在线诉讼将此过程由线下物理空间转移至线上网络空间。这不仅带来证人作证方式的创新与变革,也引发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诉讼理论和制度规则的重大发展。
  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为证人作证提供了多元化选择,证人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在线方式进行作证。采用此种作证方式,证人无需前往物理空间中的实体法庭中陈述事实、接受询问,其更具灵活性、便捷性。在线诉讼中的法官、诉讼参与人等主体已经将诉讼活动从物理空间转移至网络空间,各诉讼主体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诉讼信息的沟通交流已经成为常态,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在线诉讼的主流和常态。在在线诉讼中,证人出庭方式变化的核心原因是法庭观念的变革。法庭在本质上并不是物理空间中的特定场所,而是法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审判案件、解决纠纷的司法服务。在线诉讼中的虚拟法庭,已经从侧重于物理空间中的审判场所演变为侧重于纠纷解决的司法服务。法庭不仅是人们寻求解决纠纷和争议的物理场所,更是让人们方便、快捷地实现纠纷解决的司法服务。我国司法机关在探索在线诉讼中亦贯彻了“司法服务”和“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在在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场所由实体法庭转变为虚拟法庭,出庭作证方式的变革既实现了与线下出庭作证相同的基本价值功能,也衍生出其他附属价值功能。前者是证人在线出庭作证与线下出庭作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后者是在线出庭作证得以推广适用的有力驱动。证人既可以出席实体法庭,也可以出席虚拟法庭。对于采用何种方式出庭作证,证人不应享有程序选择权,而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类型、诉讼性质、庭审程序、质证权保障等因素来决定。在线下出庭作证中,证人需要出席物理空间中的实体法庭来陈述案件事实。由于法官与证人的物理距离较近,其通常对证人诉讼行为和作证环境具有较好的引导、控制能力。但在在线诉讼中,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作证,法官与证人在物理空间中相距遥远,其对证人诉讼行为和作证环境的引导、控制能力较弱,需要采取相应方法或机制来保障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环境与秩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