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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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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

焦和平谈算法私人执法侵蚀版权公共领域的应对——
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

( 2023-03-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焦和平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算法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及其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在传统的版权法架构下,版权执法主要是指公权力机构对版权侵权纠纷的处理。20世纪末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信息暴增、网络盗版泛滥使得在人力、财力和手段上都较为有限的公权力执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出现了版权领域的“执法失灵”现象。为应对这一“执法失灵”现象给版权维权造成的不利影响,版权人开始在公权力执法之外寻求与网络服务商合作以共同打击网络侵害版权行为,并探索出遏制网络版权侵权的“通知-移除”机制。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模式从人工操作转向全程算法化,表现为查找侵权行为算法化、发送侵权通知算法化、处置侵权信息算法化、预防侵权发生算法化。
  私人执法算法化在极大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主要表现为压缩“个人使用”空间、剥夺“适当引用”机会、阻碍“科学研究”开展、架空用户“反通知”权利等。造成上述后果的根源在于侵权认定的复杂性与算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利益驱动下算法执法机制被滥用。
  算法私人执法侵蚀版权公共领域的应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1)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这一建议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即使在发现涉嫌侵权材料与版权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时,版权人尚不能立即向网络服务商发出移除通知,网络服务商亦不能立即处置涉嫌侵权材料,而应进一步审查该涉嫌侵权材料是否属于版权公共领域的信息。(2)在特殊情形下以人工审查辅助算法执法。在算法设计中植入包括合理使用在内的公共领域考量并不能完全避免算法执法对公共领域的误判,由此使得在算法执法主导下,辅之以人工审查提高算法执法的可信度便显得尤为必要。(3)完善过滤机制下的用户申诉程序。在算法过滤机制下,网络用户向互联网平台上传材料之前需要经过网络服务商的算法筛查,如果筛查结果被算法标记为涉嫌侵权信息那么无法上传至网络平台,此乃算法技术下版权私人执法的独有环节。(4)针对恶意通知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版权私人执法尚未算法化的人工操作时代,在实践中就经常发生版权人出于恶意竞争目的向网络服务商故意发出错误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针对恶意通知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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