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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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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瑶谈行政处罚期间制度——
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

( 2023-03-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胡梦瑶在《政法论坛》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的规范检视与体系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这三者处于行政处罚的不同程序节点,可以在时间上贯通到底、相互衔接,分别对应和限制着行政处罚的追究权、裁决权、执行权。具体来看,追究时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期限,超过此期间就不得再追究责任。行政法上的追究时效对处罚权的限制,比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对刑罚权的限制更为宽松;若尚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就可以通过立案调查予以追究,但必须在裁决时效内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就是强制执行的时效。在处罚决定作出后,若违法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决定,则处罚机关必须在执行时效内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才能发挥理想的规范效果,形成统一的期间秩序。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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