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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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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徐幕宏是北京市工商联派驻平谷区大兴庄镇东石桥村的第一书记。2021年12月他到来时,东石桥村没有产业,全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万元,是市级挂号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在“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理念的指引下,徐幕宏决心蹚出一条符合当地定位的产业振兴之路。 推动村民140亩地流转到村集体统一种植高端特色鲜食玉米,把荒芜几十年的废弃鱼塘建成试验田,利用村委会大棚种植蔬菜瓜果等品种……2022年,东石桥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升到20万元。 但徐幕宏所在的东石桥村,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仍有一些困难需要克服,“所在的基层组织力较弱,组织制度落实不到位;基层后备人才缺乏;集体经济薄弱,不能有效解决村民急难愁盼问题”。 东石桥村在推进乡村振兴期间遇到的困难,也是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关心的热点话题。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多层次加强‘三农’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通过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式,补齐乡村振兴短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三农”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强化人才支撑。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单向流入城市,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农村“空心化”现象普遍存在,乡村缺人气、缺活力、缺生机,无人可用、无才可选成为制约全面振兴乡村的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永泰县希安油茶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卢玉胜建议,多层次加强“三农”人才队伍建设。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拓宽农村选拔吸纳干部人才渠道,深入推进大学生“村官”工作,通过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养等渠道储备村级后备干部。同时,多渠道鼓励“乡贤”回乡创业,发挥农村人才“传帮带”作用,“农村应该更好利用返乡创业人员的优势,建立‘留根工程’,制定激励机制,适时视情给予这些人申领或恢复宅基地政策等”。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认为,培养新农人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对此,要精准识别培育对象,分层分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既要培育农业经营管理者,也要培育种养能手和社会化服务型新农人;完善组织体系,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健全产业体系,制定人才创业、农业发展等一揽子政策,将各类支持政策覆盖到新农人;激活要素资源,建立健全配套机制,使有能力、有实力、有意愿的新农人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建立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认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一定要从各个地区的资源条件、发展阶段、区情出发,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建立各具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对此,需要在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宣传乡村品牌等方面下功夫。 全国人大代表、蓝润集团董事长戴学斌说,要利用产业的辐射能力,带动农村产业升级和环境改造,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民增收致富,让农村留得住人。 近年来,戴学斌所在的企业把养殖产业链放到了川东革命老区,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他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障中小养殖户的生存发展空间,进一步倾斜一定资源和政策对其进行培育、保障与保护,引导和扶持产业向标准化和公司化发展;同时,加大技术赋能、经营赋能,推广经济数字化、实体全产业链化、信息智能化等体系的健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仍然薄弱,带动农民增收乏力。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高友东指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三大问题:配套财税支持政策出台滞后,特别是制定有关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与村委会账目混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竞争力较弱,后续发展乏力。 高友东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与非公企业相当的市场经营权利与义务;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授信范围,开发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金融产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原则,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结合县乡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扩大交易品种,规范交易程序,建立健全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为实现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孙宪忠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并未指明现阶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建议将草案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以集体成员利益为核心,在界定成员资格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量化,形成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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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多措并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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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短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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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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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徐幕宏是北京市工商联派驻平谷区大兴庄镇东石桥村的第一书记。2021年12月他到来时,东石桥村没有产业,全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万元,是市级挂号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在“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理念的指引下,徐幕宏决心蹚出一条符合当地定位的产业振兴之路。 推动村民140亩地流转到村集体统一种植高端特色鲜食玉米,把荒芜几十年的废弃鱼塘建成试验田,利用村委会大棚种植蔬菜瓜果等品种……2022年,东石桥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升到20万元。 但徐幕宏所在的东石桥村,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仍有一些困难需要克服,“所在的基层组织力较弱,组织制度落实不到位;基层后备人才缺乏;集体经济薄弱,不能有效解决村民急难愁盼问题”。 东石桥村在推进乡村振兴期间遇到的困难,也是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关心的热点话题。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多层次加强‘三农’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通过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式,补齐乡村振兴短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三农”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强化人才支撑。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单向流入城市,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农村“空心化”现象普遍存在,乡村缺人气、缺活力、缺生机,无人可用、无才可选成为制约全面振兴乡村的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永泰县希安油茶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卢玉胜建议,多层次加强“三农”人才队伍建设。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拓宽农村选拔吸纳干部人才渠道,深入推进大学生“村官”工作,通过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养等渠道储备村级后备干部。同时,多渠道鼓励“乡贤”回乡创业,发挥农村人才“传帮带”作用,“农村应该更好利用返乡创业人员的优势,建立‘留根工程’,制定激励机制,适时视情给予这些人申领或恢复宅基地政策等”。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认为,培养新农人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对此,要精准识别培育对象,分层分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既要培育农业经营管理者,也要培育种养能手和社会化服务型新农人;完善组织体系,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健全产业体系,制定人才创业、农业发展等一揽子政策,将各类支持政策覆盖到新农人;激活要素资源,建立健全配套机制,使有能力、有实力、有意愿的新农人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建立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认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一定要从各个地区的资源条件、发展阶段、区情出发,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建立各具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对此,需要在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宣传乡村品牌等方面下功夫。 全国人大代表、蓝润集团董事长戴学斌说,要利用产业的辐射能力,带动农村产业升级和环境改造,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民增收致富,让农村留得住人。 近年来,戴学斌所在的企业把养殖产业链放到了川东革命老区,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他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障中小养殖户的生存发展空间,进一步倾斜一定资源和政策对其进行培育、保障与保护,引导和扶持产业向标准化和公司化发展;同时,加大技术赋能、经营赋能,推广经济数字化、实体全产业链化、信息智能化等体系的健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仍然薄弱,带动农民增收乏力。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高友东指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三大问题:配套财税支持政策出台滞后,特别是制定有关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与村委会账目混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竞争力较弱,后续发展乏力。 高友东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与非公企业相当的市场经营权利与义务;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授信范围,开发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金融产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原则,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结合县乡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扩大交易品种,规范交易程序,建立健全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为实现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孙宪忠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并未指明现阶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建议将草案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以集体成员利益为核心,在界定成员资格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量化,形成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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