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调研
|
|
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充分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持续探索推进“执破融合”改革,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深度融合,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执行案件清理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聚焦“三个有利于”,准确把握开展“执破融合”改革的现实意义 执行与破产两项制度在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上存在明显不同,前者是个别清偿程序,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后者是概括清偿程序,以公平为首要价值追求,二者仅通过“执转破”机制产生关联。虽然“执转破”机制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质上并未打破程序间的壁垒,所以难免存在涉企案件“出清”效果不佳、市场主体挽救功能缺失等问题。而“执破融合”改革能有效破除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的壁垒和阻碍,让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的优势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交互叠加、充分释放。 一是有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开展“执破融合”改革,可以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保护挽救功能,帮助具备破产原因但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盘活整体资产,摆脱困境重生。 二是有利于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执破融合”改革,还可以精准甄别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及时予以救治;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则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快速出清,从而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人才等生产要素释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有利于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在实践中,因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而大量终本案件的管理挤占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成为执行工作的沉重包袱。依托“执破融合”机制,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让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程序中有序退出,可以从源头上分流减少执行案件,从而把有限资源集中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来。 二、聚焦“四个融合”,彰显“执破融合”改革效能 苏州中院深入总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先期探索经验,在全市法院推行“执破融合”改革,出台改革方案和办案指引,推动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关系由“单向转化、前后衔接”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探索形成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大格局。 办案理念上坚持清偿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融合。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强化公平理念,将债权人多元利益诉求与债务清理路径选择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且通过执行程序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案件当破则破,更好发挥破产程序的处置彻底性和分配公平性优势。如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大型商务综合体过程中,由“执破融合”团队导入破产程序,妥善化解抵押权人、购房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强化效率理念,明确特定情形下执行与破产可并行推进,破产程序可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工作成果,适用简化审程序,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促进破产审判能快则快。 办案资源上加强两个领域专业力量的融合。立足实际条件,抽调执行和破产部门骨干力量组成专业团队,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专业化队伍。制定规范化工作指引,明确案件适用范围、业务流程和办案规则,指导团队高效顺畅开展工作。定期组织执行、破产办案人员联合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不断融合办案理念。 办案手段上注重两种程序制度优势的融合。强化“以破促执”,参照破产程序在执行案件中引入“执行管理人”机制,实现涉案财产有效监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以执助破”,在破产程序中直接承接执行程序中财产查封、扣押、处置等成果,并利用执行财产变现平台和规则处置破产财产,提高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和债权清偿率。 办案效果上突显市场主体出清与挽救功能的融合。通过前移破产原因识别时点、提升案件甄别主动性、简化移送手续及流程等措施,切实破解“执转破”机制中长期存在的“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等问题,让相关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借助“放水养鱼”、执行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对产业前景良好、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保尽保”。 三、聚焦“四个重点”,推动“执破融合”改革行稳致远 “执破融合”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探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探索初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法院内部,理念、人员融合深度还不够,科技赋能成效还不够突出;在法院外部,当事人对“执破融合”的运行机理仍不够了解,府院联动等外部支持体系仍有待健全。下一步,苏州市两级法院将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着力破解上述困难和问题,促进“执破融合”改革走深走实。 不断健全完善改革配套机制。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注重总结提炼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健全完善案件甄别、以执助破、以破促执等改革配套机制。加强理论实证研究,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加快推进一体化办案平台建设。打破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与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通、功能共享。执行程序中能便捷获取破产企业名单及破产案件审理状态,破产程序中能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核查破产企业名下财产状况。 深度整合两个领域的府院联动资源。积极争取在税收优惠、公益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建立涉稳企业风险防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危困中小微企业“分类预警+快速重整+信用修复”综合挽救工作机制,为债务清偿和清算重整事务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着力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探索设立破产管理人实训基地、执行与破产司法调研基地,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和实践交流。以专业化人才队伍的打造,带动执行与破产业务的深度交融,最终实现改革从人员融合到部门协作再到全院协同的层进式发展。
|
|
“执破融合”改革促进公平竞争
|
|
|
|
( 2023-03-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
|
|
蔡绍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
|
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充分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持续探索推进“执破融合”改革,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深度融合,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执行案件清理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聚焦“三个有利于”,准确把握开展“执破融合”改革的现实意义 执行与破产两项制度在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上存在明显不同,前者是个别清偿程序,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后者是概括清偿程序,以公平为首要价值追求,二者仅通过“执转破”机制产生关联。虽然“执转破”机制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质上并未打破程序间的壁垒,所以难免存在涉企案件“出清”效果不佳、市场主体挽救功能缺失等问题。而“执破融合”改革能有效破除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的壁垒和阻碍,让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的优势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交互叠加、充分释放。 一是有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开展“执破融合”改革,可以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保护挽救功能,帮助具备破产原因但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盘活整体资产,摆脱困境重生。 二是有利于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执破融合”改革,还可以精准甄别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及时予以救治;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则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快速出清,从而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人才等生产要素释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有利于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在实践中,因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而大量终本案件的管理挤占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成为执行工作的沉重包袱。依托“执破融合”机制,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让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程序中有序退出,可以从源头上分流减少执行案件,从而把有限资源集中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来。 二、聚焦“四个融合”,彰显“执破融合”改革效能 苏州中院深入总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先期探索经验,在全市法院推行“执破融合”改革,出台改革方案和办案指引,推动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关系由“单向转化、前后衔接”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探索形成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大格局。 办案理念上坚持清偿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融合。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强化公平理念,将债权人多元利益诉求与债务清理路径选择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且通过执行程序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案件当破则破,更好发挥破产程序的处置彻底性和分配公平性优势。如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大型商务综合体过程中,由“执破融合”团队导入破产程序,妥善化解抵押权人、购房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强化效率理念,明确特定情形下执行与破产可并行推进,破产程序可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工作成果,适用简化审程序,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促进破产审判能快则快。 办案资源上加强两个领域专业力量的融合。立足实际条件,抽调执行和破产部门骨干力量组成专业团队,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专业化队伍。制定规范化工作指引,明确案件适用范围、业务流程和办案规则,指导团队高效顺畅开展工作。定期组织执行、破产办案人员联合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不断融合办案理念。 办案手段上注重两种程序制度优势的融合。强化“以破促执”,参照破产程序在执行案件中引入“执行管理人”机制,实现涉案财产有效监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以执助破”,在破产程序中直接承接执行程序中财产查封、扣押、处置等成果,并利用执行财产变现平台和规则处置破产财产,提高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和债权清偿率。 办案效果上突显市场主体出清与挽救功能的融合。通过前移破产原因识别时点、提升案件甄别主动性、简化移送手续及流程等措施,切实破解“执转破”机制中长期存在的“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等问题,让相关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借助“放水养鱼”、执行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对产业前景良好、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保尽保”。 三、聚焦“四个重点”,推动“执破融合”改革行稳致远 “执破融合”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探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探索初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法院内部,理念、人员融合深度还不够,科技赋能成效还不够突出;在法院外部,当事人对“执破融合”的运行机理仍不够了解,府院联动等外部支持体系仍有待健全。下一步,苏州市两级法院将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着力破解上述困难和问题,促进“执破融合”改革走深走实。 不断健全完善改革配套机制。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注重总结提炼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健全完善案件甄别、以执助破、以破促执等改革配套机制。加强理论实证研究,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加快推进一体化办案平台建设。打破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与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通、功能共享。执行程序中能便捷获取破产企业名单及破产案件审理状态,破产程序中能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核查破产企业名下财产状况。 深度整合两个领域的府院联动资源。积极争取在税收优惠、公益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建立涉稳企业风险防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危困中小微企业“分类预警+快速重整+信用修复”综合挽救工作机制,为债务清偿和清算重整事务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着力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探索设立破产管理人实训基地、执行与破产司法调研基地,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和实践交流。以专业化人才队伍的打造,带动执行与破产业务的深度交融,最终实现改革从人员融合到部门协作再到全院协同的层进式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