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两会特刊
13 7/13 6 7 8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打破35岁职场门槛
· 重视发挥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
· 两会特稿
· 加快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
·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助力高质量发展
· 为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谭琳:
重视发挥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

( 2023-03-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提高妇女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参与水平,充分发挥妇女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对于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促进乡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妇女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2年9月,民政部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通过立法强化充分发挥农村妇女作用的制度保障提供了重要契机。
  获得村民资格是农村妇女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角度,对参加选举的村民条件进行了界定,但缺乏对村民资格的一般性认定标准以及对特殊人群村民资格保障的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的村民资格可能会因婚姻变动出现争议,进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谭琳指出,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妇女丧失村民资格,不利于发挥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村民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制度,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有关规定或决定责令改正,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供了程序性保障。谭琳认为,从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角度看,这些程序性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便从源头上解决制约妇女发展和作用发挥的问题。
  “备案审查制度是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等表决通过之后,如果发现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纠正起来比较困难,也增加了救济成本。”谭琳说。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事业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参加,还可以邀请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员参加。
  “这一规定体现了协商主体的广泛性,但对妇女平等参与议事协商的权利和机会缺乏保障性规定,容易导致基层民主协商实践中妇女代表不足,难以充分反映妇女群体的意见和诉求。”谭琳指出,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协商权利的保障性规定有待完善,以便充分发挥妇女在村级议事协商中的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农村妇女充分发挥作用,谭琳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三项修改建议。
  谭琳建议对村民资格作出明确界定。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一审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性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部分对村民资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障村民应有的资格权利。
  同时,她建议健全保障村民权益的工作机制。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村民权益尤其特殊群体身份权、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讨论表决前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改正”。“这样可以有效降低表决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的风险,从源头上消除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谭琳说。
  此外,谭琳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妇女参与基层协商的制度,拓宽农村妇女发挥作用的渠道。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增加促进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参与的条款,即“对于涉及与农村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可以邀请基层妇联代表参加,并注重吸纳女性村民代表参与协商”,以提高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协商中的参与程度,促进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