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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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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协同育人共同体
·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 保障符合条件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
· 持续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 继续加强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 突出抓好残疾人就业帮扶兜底保障
· 种植一颗牙整体费用将降低50%左右

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 2023-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部分提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球要素合理化配置,合理引导并依法保护外资参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建立的一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
  以负面清单作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准入准营的基本管理制度,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尝试,到如今全国21个自贸试验区推广普及;从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成为国家立法所采用的规范制度,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负面清单制度并持续加以完善。
  “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高度重视和深入实施,标志着中国外资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成熟自信,是中国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更是中国以发展和开放的心态维护全球化的重要承诺。”吕红兵说。
为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通过负面清单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发展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参与中国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吕红兵说。
  负面清单是对外开放制度化、外资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与应用,改变了原有的对外开放、吸引和利用外资领域存在的准入准营缺乏统一规则,禁入领域“一事一议”等非制度化问题,以及管理粗放所带来的预期不明确、执法不统一等情况,从而建立了统一、明确的管理依据,为合理引导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依法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
  负面清单是保证外资在法治化框架内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国开放发展的重要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对外资准入与禁入作出明确划分,能够保障外资在中国合规、放心大胆地参与市场化竞争,共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
  负面清单是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必要措施。是否具备明确清晰的国内市场针对外资的准入准营规则和标准,是考量一个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因素。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会根据政策环境、国际关系、国家安全、产业布局等多重因素,针对外资准入准营设定类似的政策法律安排。负面清单制度的要义,不在于内容上全球趋同,而在于形式上明确、规则上稳定。拥有规则明细、内容合理的负面清单,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要因素。
负面清单制定修改应体现法治化思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孙正君注意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运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有机结合,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资源联动方面应当发挥的功能,进行了总体布局。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经济新常态之下全球资源要素市场化、有效率的配置。负面清单作为一项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市场情况不断调整的规则,其原则应当是实现要素配置在国内大市场和国际大循环之间有效契合。以负面清单为代表的外资准入准营制度,应当以要素合理有效配置来体现其规则的内在价值。”孙正君说。
  负面清单应当以合理缩减作为坚持扩大开放的重要表现。缩减的内在逻辑,是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是外资准入领域的不断扩展,是确立市场经济在要素配置中发挥核心作用的必然趋势。同时也要明确,缩减的必要条件体现“合理”二字,其内涵既包括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重要必要领域,应当设置禁区的要坚守底线,不能门户洞开和一放了之;同时也包括,在修订的程序和过程上要符合商业化的基本原理,避免朝令夕改,增强外资市场主体的稳定性预期。
  负面清单的制定修改应当全过程体现法治化思维。在合理缩减负面清单的总体安排下,修订与公布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修订的内容既要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协调,避免条文的竞合冲突,又要全面参照我国已经加入的双边多边国际条约和经济合作机制,如RCEP、CPTPP等,避免与相关公约条约之间存在矛盾。
  吕红兵认为,未来合理缩减负面清单,要把是否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判断“合理”与否的重要依据。
  首先,要在合理时间限度内,保持负面清单内容稳定,并趋向减少。对于将原本清单外的项目重新调整入清单限制行列的,要慎之又慎,避免对市场预期造成冲击。其次,要确保负面清单制度在实施上政令畅通,各地都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清单管理外资准入,避免“表外清单”对准入实施额外附加条件。而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殊政策区域,则应当秉承不低于国家基本条件的原则,实施更加开放的规则。再次,要合理延伸负面清单管理效力,实施准入即准营的“一步式”批准流程和“一站式”窗口服务,实现营商便利化。
负面清单制度将带来法律服务新机遇
  通过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将对未来法律服务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将为法律服务提供新的机会。
  “外资更加规范、更加便利地进入并深度参与中国市场,成为中国本土市场主体,其本地化法律服务需求也将随之增加。而外资主体根植于其固有的法治化思维,在其营商的全过程中不仅对法律服务的品类需求更加多元,也将对服务的品质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对本土法律服务提供者提出新的挑战。”吕红兵说。
  吕红兵认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尤其会对中国商事法律服务的深度与广度提出新课题。
  在国际国内双循环的大背景下,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切入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服务内容不再限于传统的商事非诉业务和日常争议解决,还将随着负面清单的合理缩减,逐步扩展到数据合规、人工智能、跨境税务、反垄断、反倾销等更多领域,对于法律服务的覆盖范围将提出新的要求。
  同时,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将不再限于原有的传统法律专业,而是更多要求法律服务提供者拥有更加广阔的产业背景和知识结构,能够在特定产业领域具备专业知识和背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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