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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3-01-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豫0402民初3836号  沈永伟: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与刘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903号  王祥龙:本院受理原告姚慧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武余方、朱晓云:本院受理原告苏堂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943号  黄仁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黄仁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仁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5 745元、违约金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黄仁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辛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张香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好与被告辛秀娟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辛秀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444号  徐州千百鑫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杨春侠、杨冬侠、王新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富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909号  马世豪:本院受理原告陈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690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089号  金敏红、徐友红、刘夫兰、徐铭浩、徐晨轩、徐雅轩:原告潘小杰与被告金敏红、徐友红、刘夫兰、徐铭浩、徐晨轩、徐雅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883号  杨捷: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庆与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庆借款本金9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0元,公告费320元,由被告杨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387号  黄春燕:本院受理原告鞠代国与被告黄春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鞠代国与被告黄春燕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鞠代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146号  彭显吾(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沙河乡沙河村黄榜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304043811):本院受理原告应宇航与被告永康市榜尚工贸有限公司、彭显吾、吴厚华、吴厚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电解加工款148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4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806号  陈有、徐珩珂:本院受理原告孙晋与被告陈有、徐珩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双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双支付人工费155,000.00元及利息(以15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陆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晓光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晓光支付人工费25,875.00元及利息(以25,8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作废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受理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因该公司未依法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的证照证件、印章印鉴等,特声明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等证照证件、印章印鉴全部作废。
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死亡公告
  兹有房民136,性别男,年龄约50岁,于2023年01月07日去世,请家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无人认领,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联系电话:010-60333152。
北京市房山区救助管理站
死亡公告
  姓名:丰民653,性别:男,年龄:约60岁,户籍地:不详,发现地点:丰台区梅市口路建设银行右侧。2022年11月22日,一男性老人在丰台区梅市口路建设银行右侧昏倒,后紧急送医救治,该老人无法提供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及家属联系方式。2023年1月5日,老人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与北京市丰台区救助管理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联系电话:010-83884107。特此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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