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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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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陶然
用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银行不慎将用户申请信用卡的相关材料遗失。在这种情况下,当银行与用户产生纠纷,银行要求用户按照正常流程还本付息,还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因保管不善遗失了包括信用卡申请表原件等在内的贷款材料,亦未提供信用卡申请人办理及收到信用卡的证明,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某银行要求借款人徐某返还信用卡本金19180.32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诉请。 某银行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某银行诉称,徐某向其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其信用卡申请表签字,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经审批后某银行向徐某发放了信用卡。此后,徐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截止起诉时,徐某拖欠借款本金19180.32元,利息940.65元,违约金948.95元,消费手续费225.61元。 庭审中,某银行未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某收到并使用案涉信用卡。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某银行诉称徐某向其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某银行根据徐某的申请向其发放了涉案信用卡,但未提供徐某信用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予以佐证,亦未提供信用卡申请人办理及收到信用卡的相关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及相关违约责任,某银行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未给予充分的重视,遗失档案材料导致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某银行诉请被告徐某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某银行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加强金融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金融机构向信用卡申请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银行实际向信用卡申请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对此,金融机构应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信用卡领用凭证、交易流水、欠款明细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然而,因为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往往主要是信贷业务方面的工作,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档案管理工作等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有的金融机构内部档案管理不善,经常出现不能当庭提供证据原件导致重复开庭、拖延审限,甚至遗失证据原件导致举证不能,引发败诉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无法提供遗失贷款材料时,一般有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信用卡申请人自认。民事自认行为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反驳,也是表示认可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银行遗失贷款材料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当事人承认双方存在信用卡资金借贷合意并且已经收到信用卡借款,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借贷法律事实。 其二,推定瑕疵证据具有证明力。如果无法提供申请表原件,仅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法院应审查其他事实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签收凭证、信用卡申请的影音视频、最新欠款明细等,若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法院可以推定瑕疵证据具有证明力。 其三,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银行无法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或者复印件,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与借款人存在借贷的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请应予以驳回。 法官还表示,银行遗失贷款材料,暴露了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大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压力,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障,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对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制定相关制度,有效监管贷款档案材料是否及时归档,并对档案保管不善的行为及时追责;另一方面,加强内部风控管理,有效解决当前贷款档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收集不完整及遗失等问题,有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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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遗失申卡材料 诉请还款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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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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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陶然
用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银行不慎将用户申请信用卡的相关材料遗失。在这种情况下,当银行与用户产生纠纷,银行要求用户按照正常流程还本付息,还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因保管不善遗失了包括信用卡申请表原件等在内的贷款材料,亦未提供信用卡申请人办理及收到信用卡的证明,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某银行要求借款人徐某返还信用卡本金19180.32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诉请。 某银行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某银行诉称,徐某向其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其信用卡申请表签字,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经审批后某银行向徐某发放了信用卡。此后,徐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截止起诉时,徐某拖欠借款本金19180.32元,利息940.65元,违约金948.95元,消费手续费225.61元。 庭审中,某银行未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某收到并使用案涉信用卡。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某银行诉称徐某向其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某银行根据徐某的申请向其发放了涉案信用卡,但未提供徐某信用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予以佐证,亦未提供信用卡申请人办理及收到信用卡的相关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及相关违约责任,某银行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未给予充分的重视,遗失档案材料导致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某银行诉请被告徐某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某银行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加强金融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金融机构向信用卡申请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银行实际向信用卡申请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对此,金融机构应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信用卡领用凭证、交易流水、欠款明细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然而,因为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往往主要是信贷业务方面的工作,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档案管理工作等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有的金融机构内部档案管理不善,经常出现不能当庭提供证据原件导致重复开庭、拖延审限,甚至遗失证据原件导致举证不能,引发败诉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无法提供遗失贷款材料时,一般有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信用卡申请人自认。民事自认行为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反驳,也是表示认可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银行遗失贷款材料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当事人承认双方存在信用卡资金借贷合意并且已经收到信用卡借款,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借贷法律事实。 其二,推定瑕疵证据具有证明力。如果无法提供申请表原件,仅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法院应审查其他事实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签收凭证、信用卡申请的影音视频、最新欠款明细等,若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法院可以推定瑕疵证据具有证明力。 其三,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银行无法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或者复印件,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与借款人存在借贷的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请应予以驳回。 法官还表示,银行遗失贷款材料,暴露了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大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压力,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障,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对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制定相关制度,有效监管贷款档案材料是否及时归档,并对档案保管不善的行为及时追责;另一方面,加强内部风控管理,有效解决当前贷款档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收集不完整及遗失等问题,有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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