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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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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常洪波 柳大伟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故意伤害案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法院改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遂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保障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在烟台,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得以有效维护的案例并不鲜见。“烟台检察机关以检察工作实践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持续强化监督意识,探索建立一体化、全面化、能动化、实效化“四化”抗诉工作体系,从资源、案源、质量、效果四个维度发力,实现了抗诉工作从单打向合力、粗放向精准、封闭向开放的有效转变。”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融合资源一体推进 为确保抗诉源点找得准、抗诉理由立得住、抗诉结果改得了,烟台检察机关建立并强化抗诉前请示汇报机制,完善重大案件一审裁判文书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重大“诉判不一”案件,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步独立审查,形成各自意见,会商研判后确定处理意见。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高鹏翔介绍说:“通过开展业务培训、调研座谈等方式,强化对下指导,破解基层难题,初步实现了全市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均衡发展。”目前,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刑事抗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牵头负责,将抗诉工作作为员额检察官业绩考评和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内容。 同时,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和案管部门“订单化、标注式”数据推送,实时跟踪抗诉核心数据,快速反应,扎实推进工作;强化检察技术保障,对抗诉案件中有疑问的文检、尸检、伤情鉴定等证据及时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为抗诉提供重要参考。 拓展案源全面审查 刑事抗诉工作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的重要手段。烟台检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实体+程序”审查并重,坚持深挖细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严格审查,对审判活动中严重程序违法细致把关。既审查定罪是否准确,又审查量刑是否适当,同时加强反向审查,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在审查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时,市检察院不局限于基层检察院的抗诉事实和理由,坚持全方位全链条审查和抗诉必要性原则,做到“提抗+支抗”审查并重,力求严格把脉。基层检察院在于某职务侵占案抗诉过程中,抗诉理由为量刑畸轻,市检察院审查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后依法建议发回重审,获法院支持。 能动履职提质增效 如何确保抗诉取得实效?烟台检察机关依托重大抗诉案件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对抗诉案件进行类案比对分析,着力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实现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统一规范裁判标准,树立司法权威。2022年以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会商4次,对危险驾驶案自首情节认定、交通肇事案缓刑适用等长期有分歧的问题统一了认定标准,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 办案中,烟台检察机关还强化抗后补查,做好抗诉“后半篇文章”,围绕争议焦点,综合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或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缺陷,完善证据体系,夯实抗诉基础。 2022年1月至12月,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48件,同比增长16%;法院审结抗诉案件27件,采纳抗诉意见26件,抗诉采纳率为96%,同比增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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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迈上高质量发展“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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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检察建立“四化”抗诉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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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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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常洪波 柳大伟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故意伤害案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法院改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遂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保障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在烟台,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得以有效维护的案例并不鲜见。“烟台检察机关以检察工作实践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持续强化监督意识,探索建立一体化、全面化、能动化、实效化“四化”抗诉工作体系,从资源、案源、质量、效果四个维度发力,实现了抗诉工作从单打向合力、粗放向精准、封闭向开放的有效转变。”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融合资源一体推进 为确保抗诉源点找得准、抗诉理由立得住、抗诉结果改得了,烟台检察机关建立并强化抗诉前请示汇报机制,完善重大案件一审裁判文书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重大“诉判不一”案件,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步独立审查,形成各自意见,会商研判后确定处理意见。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高鹏翔介绍说:“通过开展业务培训、调研座谈等方式,强化对下指导,破解基层难题,初步实现了全市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均衡发展。”目前,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刑事抗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牵头负责,将抗诉工作作为员额检察官业绩考评和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内容。 同时,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和案管部门“订单化、标注式”数据推送,实时跟踪抗诉核心数据,快速反应,扎实推进工作;强化检察技术保障,对抗诉案件中有疑问的文检、尸检、伤情鉴定等证据及时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为抗诉提供重要参考。 拓展案源全面审查 刑事抗诉工作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的重要手段。烟台检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实体+程序”审查并重,坚持深挖细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严格审查,对审判活动中严重程序违法细致把关。既审查定罪是否准确,又审查量刑是否适当,同时加强反向审查,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在审查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时,市检察院不局限于基层检察院的抗诉事实和理由,坚持全方位全链条审查和抗诉必要性原则,做到“提抗+支抗”审查并重,力求严格把脉。基层检察院在于某职务侵占案抗诉过程中,抗诉理由为量刑畸轻,市检察院审查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后依法建议发回重审,获法院支持。 能动履职提质增效 如何确保抗诉取得实效?烟台检察机关依托重大抗诉案件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对抗诉案件进行类案比对分析,着力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实现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统一规范裁判标准,树立司法权威。2022年以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会商4次,对危险驾驶案自首情节认定、交通肇事案缓刑适用等长期有分歧的问题统一了认定标准,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 办案中,烟台检察机关还强化抗后补查,做好抗诉“后半篇文章”,围绕争议焦点,综合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或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缺陷,完善证据体系,夯实抗诉基础。 2022年1月至12月,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48件,同比增长16%;法院审结抗诉案件27件,采纳抗诉意见26件,抗诉采纳率为96%,同比增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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