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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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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宗忠: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301号 冯坤明:本院受理兴仁市小江租车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4301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393号 张兴江:本院受理兴仁市轩杰租车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4393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1880号 苌川、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龙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滍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3992号 黄建峰(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02210619,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泖河村北堰村119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洪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399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877号 刘洪元:本院受理王作春与刘洪元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38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高万永、黄敏:申请人史孝中、高行珍与你们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苏0381民特10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你们为高晨光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史孝中、高行珍为高晨光的监护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苏0381民特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袁德生:本院受理原告钟立军与被告袁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225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宝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李海庆:本院受理原告刘纯平诉被告李海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纯平房屋租金共计8,728.44元;二、驳回原告刘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李海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立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宾县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立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宾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宾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理赔款2,000.00元;二、被告刘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理赔款8,922.6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刘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振海、房学君:本院受理原告赵红达诉被告王振海、房学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红达车辆停运损失4,406.70元;二、驳回原告赵红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楠:本院受理原告王勇刚诉被告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董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王勇刚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董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立平、张俊:本院受理原告高媛诉被告赵立平、张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媛医疗费1,433.30元;二、驳回原告高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赵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苏宇: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湖北大地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居间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9月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48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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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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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宗忠: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301号 冯坤明:本院受理兴仁市小江租车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4301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393号 张兴江:本院受理兴仁市轩杰租车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4393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1880号 苌川、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龙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滍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3992号 黄建峰(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02210619,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泖河村北堰村119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洪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399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877号 刘洪元:本院受理王作春与刘洪元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38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高万永、黄敏:申请人史孝中、高行珍与你们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苏0381民特10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你们为高晨光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史孝中、高行珍为高晨光的监护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苏0381民特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袁德生:本院受理原告钟立军与被告袁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225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宝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李海庆:本院受理原告刘纯平诉被告李海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纯平房屋租金共计8,728.44元;二、驳回原告刘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李海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立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宾县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立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宾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宾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理赔款2,000.00元;二、被告刘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理赔款8,922.6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刘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振海、房学君:本院受理原告赵红达诉被告王振海、房学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红达车辆停运损失4,406.70元;二、驳回原告赵红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楠:本院受理原告王勇刚诉被告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董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王勇刚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董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立平、张俊:本院受理原告高媛诉被告赵立平、张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媛医疗费1,433.30元;二、驳回原告高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赵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苏宇: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湖北大地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居间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9月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48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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