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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刘艳立:本院受理王磊诉刘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艳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磊欠款272,938.00元及利息(以272,9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桂杰:本院受理蒋秀芬诉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桂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蒋秀芬借款本金2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蒋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慧杰:本院受理萧伊彤与王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慧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萧伊彤借款本金80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繁峻:本院受理吉林润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创业大街分公司与孟繁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孟繁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润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创业大街分公司租金3,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丽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艳丽支付人工费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井龙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井龙支付人工费66,000.00元及利息(以6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井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库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玉库支付人工费62,000.00元及利息(以6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玉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顼玉东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顼玉东支付人工费75,0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顼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和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永和支付人工费21,700.00元及利息(以21,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永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邢铁丰、柏立志、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邢铁丰、柏立志、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给付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理赔款2,000.00元;二、被告邢铁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理赔款43,65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邢铁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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