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 刘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在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中做到以下几点。
  注重主动接受监督。全面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注重内外协作配合。落实内部检察一体化制度,完善案件筛查、线索移送等机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筛查,拓宽案源渠道。推动“河长+检察长”制、“林长+检察长”制走深走实,加强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衔接配合,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注重做到“刚性监督”。明确公益诉讼工作以磋商、诉前建议为主,诉讼、裁判执行为“末端保障”,积极探索诉前磋商、文书送达、整改成效评估等机制,畅通诉前与诉讼管辖衔接,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升监督精准性和刚性。
  注重大数据战略赋能。构建“公益诉讼+智慧检务”新模式,研发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注重大数据、无人机、勘验箱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着力破解公益诉讼案源少、发现难等问题,为案件办理提供科技支撑。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