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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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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云卿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采用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手段,针对网络领域的信息大数据、财产所采取的侵犯公众财产、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网络金融犯罪具有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叠加的特征,其涉及面广、证据固定难度大,再加上犯罪组织层级化,传统刑法规制难以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及时、高效治理。 一是网络金融犯罪识别难度大。在网络金融发展应用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立法、修订存在滞后性,不法分子通过设立资金池直接控制资金或巧立名目,再假借“金融创新”的名义,掩盖自身违法犯罪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网络金融犯罪由专业人员组织策划,由于其熟悉监管政策和运营机制,并且熟知投资者心理,通过借助“名人效应”、向官方媒体投放广告,夸大平台信用,不仅容易获取公众信任,进而欺骗消费者,而且增加了网络金融犯罪的治理难度。 二是刑法体系的稳定性与网络金融的创新多变之间存在实质冲突。在智慧技术驱动下,网络金融业务更新快,但潜在风险与问题缺陷层出不穷,为不法分子开展网络金融犯罪提供空间。刑法具有稳定性,从立法到修正,都需要经历复杂程序和较长时间。盲目修正刑法,既不符合刑法规制的稳定性特征,也增加了刑法体系的随意性、不稳定性。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时,如果盲目依赖刑法,对违法行为的犯罪性质缺乏精准界定,片面强调加大治理力度,过度开展刑法解释,对主客观罪责缺乏清晰界定,不仅容易扩大打击范围,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甚至阻碍网络金融的合理发展。 三是网络金融犯罪治理难度大。网络金融犯罪涉及网络技术、专业金融及法律等内容,其犯罪类型极为复杂,搜集证据的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金融资金去向极为复杂,流动隐蔽性强,案发后可以直接追缴的资产相对有限,追赃挽损的难度极大,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专业权威。 治理原则 要坚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合理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经济法、行政法是金融治理的基础法规,刑法实质上是金融领域的最后防线。网络金融刑法规制是保障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前提。在开展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时,如果简单使用刑法制裁,既不符合金融监管实际,也容易造成刑法过度干预问题。因此,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在没有明确侵犯、损害合法权益时,不能以任何理由将相关行为认定为犯罪。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规范网络金融犯罪刑事处理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根据行为的实质,具体确定犯罪、一般违法及正常经营等活动。要在综合使用经济法、民商法等前置法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判断后,合理适时引入刑法。通过明确刑法规制网络金融犯罪的限度,正确发挥刑法规制的功能作用,为网络金融合法创新提供保障。 要坚持分类处理原则,科学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边界。要充分考虑新的金融治理环境,及时关注网络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有效发挥刑法的功能优势,为网络金融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规定对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明显不起作用时,才能启动刑法规制。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为例,为适应司法新实践,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解释规定,其中增加了网络借贷、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注重采用行政规制及刑事手段来化解风险,其中重点惩处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及管理人员。针对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治理建议 网络金融犯罪作为危险程度极高、链条化明显的新型犯罪模式,完善刑法规制,既是合理认定和判断非法性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力管控网络金融犯罪风险的关键。 要采取综合手段,提升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专业化水平。针对网络金融犯罪产业化、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应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聘请技术专家,成立专业合议庭,打造专业化突出、多方协同的办案团队,强化网络金融犯罪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通过做好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案件侦破的质量以及审理的准确性。 司法机关必须保持理性克制,为网络金融犯罪提供切实有效的刑法依据。要在严厉打击网络金融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随意变更入罪标准,也不任意变更执法手段,通过将金融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对并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其他手段进行处理。 结合网络金融犯罪新特征,构建区别于传统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则。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按照是否违反金融秩序规制、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对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危害等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网络金融新环境,完善刑法规制与行政执法的互补机制。要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网络金融犯罪裁判案例,通过采取案例指导制度,发挥裁判文书的案例指导功能,弥补现有刑法规制缺陷。 虚拟货币、网络贷款及区块链等新型金融业态在服务大众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开展金融犯罪提供了新载体。为切实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应在提升刑法适应性的基础上,通过及时弥补刑法规制不足,健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及时掌握犯罪线索,增强惩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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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刑法规制不足 健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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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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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云卿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采用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手段,针对网络领域的信息大数据、财产所采取的侵犯公众财产、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网络金融犯罪具有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叠加的特征,其涉及面广、证据固定难度大,再加上犯罪组织层级化,传统刑法规制难以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及时、高效治理。 一是网络金融犯罪识别难度大。在网络金融发展应用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立法、修订存在滞后性,不法分子通过设立资金池直接控制资金或巧立名目,再假借“金融创新”的名义,掩盖自身违法犯罪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网络金融犯罪由专业人员组织策划,由于其熟悉监管政策和运营机制,并且熟知投资者心理,通过借助“名人效应”、向官方媒体投放广告,夸大平台信用,不仅容易获取公众信任,进而欺骗消费者,而且增加了网络金融犯罪的治理难度。 二是刑法体系的稳定性与网络金融的创新多变之间存在实质冲突。在智慧技术驱动下,网络金融业务更新快,但潜在风险与问题缺陷层出不穷,为不法分子开展网络金融犯罪提供空间。刑法具有稳定性,从立法到修正,都需要经历复杂程序和较长时间。盲目修正刑法,既不符合刑法规制的稳定性特征,也增加了刑法体系的随意性、不稳定性。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时,如果盲目依赖刑法,对违法行为的犯罪性质缺乏精准界定,片面强调加大治理力度,过度开展刑法解释,对主客观罪责缺乏清晰界定,不仅容易扩大打击范围,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甚至阻碍网络金融的合理发展。 三是网络金融犯罪治理难度大。网络金融犯罪涉及网络技术、专业金融及法律等内容,其犯罪类型极为复杂,搜集证据的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金融资金去向极为复杂,流动隐蔽性强,案发后可以直接追缴的资产相对有限,追赃挽损的难度极大,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专业权威。 治理原则 要坚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合理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经济法、行政法是金融治理的基础法规,刑法实质上是金融领域的最后防线。网络金融刑法规制是保障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前提。在开展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时,如果简单使用刑法制裁,既不符合金融监管实际,也容易造成刑法过度干预问题。因此,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在没有明确侵犯、损害合法权益时,不能以任何理由将相关行为认定为犯罪。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规范网络金融犯罪刑事处理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根据行为的实质,具体确定犯罪、一般违法及正常经营等活动。要在综合使用经济法、民商法等前置法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判断后,合理适时引入刑法。通过明确刑法规制网络金融犯罪的限度,正确发挥刑法规制的功能作用,为网络金融合法创新提供保障。 要坚持分类处理原则,科学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边界。要充分考虑新的金融治理环境,及时关注网络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有效发挥刑法的功能优势,为网络金融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规定对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明显不起作用时,才能启动刑法规制。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为例,为适应司法新实践,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解释规定,其中增加了网络借贷、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注重采用行政规制及刑事手段来化解风险,其中重点惩处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及管理人员。针对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治理建议 网络金融犯罪作为危险程度极高、链条化明显的新型犯罪模式,完善刑法规制,既是合理认定和判断非法性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力管控网络金融犯罪风险的关键。 要采取综合手段,提升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专业化水平。针对网络金融犯罪产业化、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应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聘请技术专家,成立专业合议庭,打造专业化突出、多方协同的办案团队,强化网络金融犯罪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通过做好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案件侦破的质量以及审理的准确性。 司法机关必须保持理性克制,为网络金融犯罪提供切实有效的刑法依据。要在严厉打击网络金融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随意变更入罪标准,也不任意变更执法手段,通过将金融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对并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其他手段进行处理。 结合网络金融犯罪新特征,构建区别于传统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则。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按照是否违反金融秩序规制、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对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危害等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网络金融新环境,完善刑法规制与行政执法的互补机制。要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网络金融犯罪裁判案例,通过采取案例指导制度,发挥裁判文书的案例指导功能,弥补现有刑法规制缺陷。 虚拟货币、网络贷款及区块链等新型金融业态在服务大众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开展金融犯罪提供了新载体。为切实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应在提升刑法适应性的基础上,通过及时弥补刑法规制不足,健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及时掌握犯罪线索,增强惩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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