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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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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新章程公布
增加“全面推进工商联工作法治化”等内容

( 2022-1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近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图为大会现场。 张雷 摄
  □ 本报记者 张维

  12月12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据全国工商联章程修订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章程修订将“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两个毫不动摇”“信任”方针等写入总则,将工商联的五个作用调整为“充分发挥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服务作用”,增加了“全面推进工商联工作法治化”“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内容。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是规范工商联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集中体现了工商联的指导思想、性质地位、职能任务,规定了工商联工作的基本制度和组织机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章程作适当修改,能够更好地发挥章程对工商联建设发展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工商联章程曾于2017年11月26日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全国工商联换届筹备总体安排,2022年2月,在中央统战部指导、全国工商联党组领导下,全国工商联成立章程修订组,启动章程修改工作。
  这次章程修订兼顾大稳小动和守正创新,在原章程6章34条基础上调整为6章40条。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在概念表述方面,主要是将章程中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表述,除“两个健康”主题外全部调整为“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
  在职能任务部分,主要是将“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并列纳入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补充了持续“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内容,完善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畅通诉求表达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内容;充实了坚持就业优先,增加了参与推进乡村振兴、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等内容,增加了标准、信用、合规等服务内容;增设“培育和建设高素质的民营经济人士队伍”的职能,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会员队伍、更广泛的民营经济人士队伍进行了集中阐述,将年轻一代教育培养单列一项;突出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增加了强化所属商会建设、推动建立完善现代商会制度等有关内容;扩展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职能,增加了普法宣传、合规管理、商会调解、清廉诚信等内容。
  在组织部分,主要是将“组织”一章前移,分设全国及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两节,将省级以下工商联明确为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为各类商会;细化对执行委员因严重失德失信、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工商联形象等情形的应急处理程序;明确“乡镇、街道商会由所在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所在乡镇、街道总商会职能”等内容;增加“工商联所属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开展考察考核”“加强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等内容;恢复“工商联设秘书长”的设置。
  在会员部分,主要是明确工商联企业会员的主体是民营企业,首次界定民营企业主要包括由内地自然人或民营资本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由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资本在内地依法设立的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等;个人会员面向所有民营经济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
  在工作人员部分,主要是增加了“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亲清交往、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等要求。
  “总体上看,此次章程修订工作中,各地工商联、商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主要意见基本得到了体现,一些缺乏可行性或条件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的意见暂未采纳;一些工作层面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落实到下一步指导文件中。”全国工商联章程修订组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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