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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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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随着当下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优化细化,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激增,一些地方因物资储备不够、物资调度不及时,出现蔬菜等生活用品价格短期内快速上涨、加重老百姓生活负担等问题。 为了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和粮食、蔬菜、肉蛋奶、速冻食品等生活物资的市场交易秩序,助力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分别从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严格防疫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加强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监管三个方面,为我国民生涉疫消费领域划出牢固的监管“红线”。 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近期,部分地区连花清瘟等药品热销,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阶段重点,对相关哄抬价格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逐一核查。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自9月以来连花清瘟销售数据,并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核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在采购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 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了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相关生产经营中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平台不得任意取消订单 疫情期间,我国网购消费模式盛行,但近期随着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量激增,一些地方的网络销售出现不少问题,如订单迟迟不发货,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用品大幅涨价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小的监管压力。 为此,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工作提示,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分别是: 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适当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严格落实化解网络消费纠纷责任。要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配送骑手管理和保障责任。加强骑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及时按照各地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进行调整,提供口罩、消毒水等必要防疫物资,为核酸或抗原检测、就医等基本需求提供必要支持。 严格落实政企协同共治责任。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严把关 除了出现物品短缺、价格波动问题外,防疫用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其中重点强调了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严禁无标准生产,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还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把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产品质量的审查把关,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 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对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要督促其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近期,已有多家公司因违规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被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多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之后,公众自我防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防疫药品的需求出现了一波小高峰,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短缺,这体现了个人防护意识不断加强,也关乎社会抗疫信心。一些不良商家趁暂时的市场短缺“借机生财”,捆绑销售、漫天要价,不仅直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不必要的市场恐慌。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密切关注价格走势,对线上线下药店、生活用品店的涉疫物资价格细查细管、严查严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稳定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筑牢凝心聚力守望相助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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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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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民生涉疫消费领域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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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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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随着当下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优化细化,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激增,一些地方因物资储备不够、物资调度不及时,出现蔬菜等生活用品价格短期内快速上涨、加重老百姓生活负担等问题。 为了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和粮食、蔬菜、肉蛋奶、速冻食品等生活物资的市场交易秩序,助力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分别从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严格防疫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加强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监管三个方面,为我国民生涉疫消费领域划出牢固的监管“红线”。 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近期,部分地区连花清瘟等药品热销,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阶段重点,对相关哄抬价格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逐一核查。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自9月以来连花清瘟销售数据,并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核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在采购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 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了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相关生产经营中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平台不得任意取消订单 疫情期间,我国网购消费模式盛行,但近期随着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量激增,一些地方的网络销售出现不少问题,如订单迟迟不发货,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用品大幅涨价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小的监管压力。 为此,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工作提示,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分别是: 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适当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严格落实化解网络消费纠纷责任。要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配送骑手管理和保障责任。加强骑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及时按照各地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进行调整,提供口罩、消毒水等必要防疫物资,为核酸或抗原检测、就医等基本需求提供必要支持。 严格落实政企协同共治责任。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严把关 除了出现物品短缺、价格波动问题外,防疫用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其中重点强调了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严禁无标准生产,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还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把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产品质量的审查把关,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 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对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要督促其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近期,已有多家公司因违规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被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多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之后,公众自我防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防疫药品的需求出现了一波小高峰,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短缺,这体现了个人防护意识不断加强,也关乎社会抗疫信心。一些不良商家趁暂时的市场短缺“借机生财”,捆绑销售、漫天要价,不仅直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不必要的市场恐慌。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密切关注价格走势,对线上线下药店、生活用品店的涉疫物资价格细查细管、严查严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稳定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筑牢凝心聚力守望相助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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