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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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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安玲
前不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了公众对于“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规范化发展的高度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出于疫情防控需要,人们尽可能远离与他人的面对面交流,这也让一些人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甚至相当多的人“对此上瘾”。这些“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不仅可以通过运用类似于短视频单列视频信息流的供给方式,将精彩的内容快速呈现给公众,或是借助网络平台算法将内容精准推送给对其感兴趣的用户,而且还可以让公众通过点赞、评论、分享等方式形成与“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创作者、传播者的互动。因此,创作者、传播者热情高涨,市场发展前景也非常可期。 无疑,“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的出现,丰富了公众的阅读和欣赏内容。但是,在“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异军突起的发展阶段,一些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的内容也悄然出现,甚至形成对主流作品“劣币驱逐良币”的挤出效应,对网络传播秩序造成冲击。为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此进行重拳出击,强力整治非常必要。 为了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加大优质网络微短剧的供给,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视听空间,创作者和传播者需要树立起三个规则思维: 第一,任何网络微短剧不得逾越法律法规底线的思维。包括“小程序”类微短剧在内的任何网络长短微剧作品,都不享有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的特权。《通知》明确强调,把网络微短剧与网络剧、网络电影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进行管理,其核心理念就在于,任何网络长短微剧作品均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则底线。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能够自动产生受到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而不能包含违法内容,否则非但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因为有违法内容而受到法律的惩治。 第二,所有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者和传播者都必须遵循规则的思维。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不应以有监管为前提条件,而应自觉为之。网络微短剧是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信息体验方式,迎合了许多受众的审美需求。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理应自觉地遵守规则,不断为公众创作出更多的优秀作品,这也是网络微短剧的创作和传播得以避开“违法成本支出”的最佳路径。 第三,违反规则即产生法律责任的思维。任何网络微短剧,即使是个人上传的微短剧,从创作生产到播出都需要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通知》要求,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等。同时,网络微短剧的内容也需要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内容审查;传播网络微短剧的平台在接入、分发、链接、聚合、传播相关内容时,也有发现或者被通知存在法律问题时停止提供链接等法定义务。这些规则非常明晰具体,给各方主体划清了行为底线和红线,因此,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者和传播者需要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意识。 当然,网络微短剧传播的上述规则思维,仅是法治护航“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传播优秀文化的一个维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强化政府监管,健全传播平台的制度机制,完善平台算法和推送机制。期待社会各方能够凝聚合力,共同优化我国网络微短剧创作和传播的法治环境,共同助力包括“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在内的各种网络长短微剧良性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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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微短剧传播应有规则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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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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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安玲
前不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了公众对于“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规范化发展的高度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出于疫情防控需要,人们尽可能远离与他人的面对面交流,这也让一些人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甚至相当多的人“对此上瘾”。这些“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不仅可以通过运用类似于短视频单列视频信息流的供给方式,将精彩的内容快速呈现给公众,或是借助网络平台算法将内容精准推送给对其感兴趣的用户,而且还可以让公众通过点赞、评论、分享等方式形成与“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创作者、传播者的互动。因此,创作者、传播者热情高涨,市场发展前景也非常可期。 无疑,“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的出现,丰富了公众的阅读和欣赏内容。但是,在“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异军突起的发展阶段,一些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的内容也悄然出现,甚至形成对主流作品“劣币驱逐良币”的挤出效应,对网络传播秩序造成冲击。为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此进行重拳出击,强力整治非常必要。 为了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加大优质网络微短剧的供给,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视听空间,创作者和传播者需要树立起三个规则思维: 第一,任何网络微短剧不得逾越法律法规底线的思维。包括“小程序”类微短剧在内的任何网络长短微剧作品,都不享有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的特权。《通知》明确强调,把网络微短剧与网络剧、网络电影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进行管理,其核心理念就在于,任何网络长短微剧作品均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则底线。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能够自动产生受到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而不能包含违法内容,否则非但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因为有违法内容而受到法律的惩治。 第二,所有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者和传播者都必须遵循规则的思维。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不应以有监管为前提条件,而应自觉为之。网络微短剧是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信息体验方式,迎合了许多受众的审美需求。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理应自觉地遵守规则,不断为公众创作出更多的优秀作品,这也是网络微短剧的创作和传播得以避开“违法成本支出”的最佳路径。 第三,违反规则即产生法律责任的思维。任何网络微短剧,即使是个人上传的微短剧,从创作生产到播出都需要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通知》要求,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等。同时,网络微短剧的内容也需要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内容审查;传播网络微短剧的平台在接入、分发、链接、聚合、传播相关内容时,也有发现或者被通知存在法律问题时停止提供链接等法定义务。这些规则非常明晰具体,给各方主体划清了行为底线和红线,因此,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者和传播者需要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意识。 当然,网络微短剧传播的上述规则思维,仅是法治护航“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传播优秀文化的一个维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强化政府监管,健全传播平台的制度机制,完善平台算法和推送机制。期待社会各方能够凝聚合力,共同优化我国网络微短剧创作和传播的法治环境,共同助力包括“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在内的各种网络长短微剧良性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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