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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 2022-12-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刘欣

  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明确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的挂失补办程序;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车票实名制管理范围、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完善车票实名查验规定、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等方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车票实名制管理范围
  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购买、查验要求,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出台了现行《办法》。现行《办法》施行以来,对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实名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铁路行业快速发展,电子车票全面实施,自动实名售票、取票、检票、验票等新设备和人脸识别等新技术逐步投入应用,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须修订完善现行《办法》,并与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衔接。
  据悉,现行《办法》明确,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2022年11月,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布,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儿童优惠票以年龄作为购票标准,将儿童旅客也纳入车票实名制管理范围。
  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司长王忠刚介绍说,“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将实名制管理范围调整为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同时,新修订的《办法》对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专门规定。
  “鉴于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受设施设备、环境条件等影响,如北京地区的S1、S2、S5、S6等市郊线路,上海地区的金山线,以及服务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非长途公益性‘慢火车’,确实暂不具备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王忠刚表示,“待上述旅客列车和车站具备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后,逐步推动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全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
  在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方面,新修订的《办法》规定,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明确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购票时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增强可操作性。
  据了解,现行《办法》将车票实名制管理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具体种类授权由铁路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主要考虑当时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刚刚起步,有效身份证件可能会有较大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王忠刚介绍,“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除国铁集团外,还有一大批地方铁路公司。为了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推进不同铁路运输企业间有效身份证件的互联互通,方便旅客顺利出行,我们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民航、道路、水路等交通行业的做法,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分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4种购票渠道明确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了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的挂失补办程序。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经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购票信息后,应当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
  此外,为便利旅客出行,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车站要设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要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证设备等方式为旅客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便利。
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
  “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就是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旅客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王忠刚如是说。
  王忠刚介绍,“为此,我们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相关防护措施要求,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止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同时,对铁路运输企业不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理;对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责任。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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