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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全局性和前提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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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全局性和前提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系列成果)》序言节选(上)

( 2022-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徐显明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作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提升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这意味着新时代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在广度上,由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体制改革,向适应构建开放型政法工作新格局迫切要求的“政法职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意味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共时性”推进上,须全面客观评估第三轮司法管理体制“历时性”改革成效,将改革项目清单“悬空”、存在的“短板”“薄弱环节”问题精准检视的基础上,向构建结构科学、功能完善司法组织体系攻关改革发力;意味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在深度上,由“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向完善审判制度、完善检察制度深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特色、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制度效能方面拓展;意味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在切度上,由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省以下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四项重点改革”切入,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释放制度创新的综合效能着力;意味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在效度上,由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作用,向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担纲起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守卫者、践行者、建设者的职责,维护好体现好展示好党在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体系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这一法治体系的根本特征及其制度优势;亦意味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在测度上,由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主题,向以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法福利”新需求新期待,保证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评价与检验标准跨越。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全局性和前提性意义。“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如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系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精神,对司法管理体制“历时性”改革的新鲜经验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为新一轮“共时性”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智力支持,这不仅是执法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应尽之责,法学理论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4JD024),历时六年完成了《司法管理体制基础理论研究》《司法组织管理体制研究》《司法人员管理体制研究》《司法责任制研究》《司法财物管理体制研究》《司法伦理规范研究》六项重大成果。这一系列成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聚焦“新时代司法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探讨司法管理体制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理;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剖析影响和制约司法管理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的深层次问题;在对第三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系统性总结、创新性转化、科学性表达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新时代司法管理的理论模型。
  这一系列成果的显著特点是:宏观层面,笔者立足于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司法体制改革渐进式推动的宏大场域为模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贯通历史、现实、未来,对遵循中央顶层制度设计所渐进式推进、项目实施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速度、力度、效度进行观察、总结和评估。
  中观层面,笔者坚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守正创新思维,对中国式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建设70年尤其是近10年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创新性总结,对中华文明数千年司法管理文化创新性挖掘,对域外司法管理优秀成果创造性转化,抽象概括与型构包括基础理论、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管理、财物管理、伦理规范六个组成部分的司法管理理论体系,形构了具有历史逻辑、辩证逻辑、实践逻辑的司法管理“三大体系”。
  微观层面,笔者紧扣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四项重点改革”与其后中央部署的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创新性总结,对标中央统筹推进司法管理改革“目标任务项目化、项目实施清单化、主体责任明晰化、试点实施渐进化、落实时间节点化”的“五化”实施方式进行跟踪调查。使得这一系列成果体系不仅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而且具有源于司法改革实践,虚实结合、以实见长,理论与实践结合、以理论创新为先的独特特点。这一系列成果是近40年来我国法学界实务界对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攻关研究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力作,其不仅填补了国内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理论空白,而且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伟大的导师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式社会主义,怎么坚持和发展中国式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此大背景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被纳入这一宏大布局之中;科学系统地回答了要不要、怎么样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制度与实践问题。
  司法管理体系是司法机关依托一定的制度结构、运行机制通过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创新等手段,对司法机关所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优化配置,以优质精准高效保障和服务司法活动的一系列制度、实施、监督、保障的结构系统。如何对标司法管理体制“深化”“综合”“配套”的“共时性”改革,其前提是须在对第三轮司法管理体制“历时性”改革新鲜经验凝练概括总结的同时,对存在的“若干短板”“薄弱环节”进行检视,这包括:管理模式层面,“分权控制与重心上移相结合”的“混合管理模式”与改革预期目标存在差距;内设机构改革不到位,一定程度制约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整体效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层面,呈现层级多元多头、程序繁琐化的管理现象;员额管理层面,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体系不健全;财物管理层面,“省级统管”改革绩效呈现“差异化”现象;管理机制运行层面,司法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程序亟待规范,等等。加快“深化”“综合”“配套”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现代化,还须直面第三轮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存在的“诸多短板”和“薄弱环节”,以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保证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增长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检验司法管理体制“深入”“综合”“配套”改革的根本尺度,法律界、法学界须围绕下列理论问题集中攻关研究。
  1.司法管理权范畴体系方面。司法权从本质上说是中央司法事权,其同中央行政事权、中央财税事权、中央人事事权、中央监察事权、中央国防军事事权构成了中央事权权能体系。而司法管理权不仅同中央司法事权构成一体两面,而且同中央财税事权、中央人事事权密不可分。科学界定司法管理权,须围绕中央司法事权与保障服务中央司法事权统一公正高效行使来探讨司法管理权,厘清司法管理权同行政管理权、立法管理权的界线,厘准司法管理权的质的规定性,厘实司法管理权的权能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由此构建起司法管理权的核心范畴、基本命题、重要概念、相关系列子概念,实现由司法管理法律、法治向法理的理论升华。这要求学者们运用管理学、行政学、经济学和司法管理学多视角进行跨学科研究;在比较分析司法管理权与司法权、行政权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司法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内涵与外延,提出和解释司法管理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论证司法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权能“三位一体”司法管理权的性质;构建作为司法管理权统辖位阶下,具有结构严密、整体协调的指令权、确认权、许可权、保障权、分配权、案管权、综合权、信息权、涉外权及奖惩权的司法管理权能体系。
  2.司法管理权性质的反思定位方面。传统司法管理权与司法权、司法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概念内涵混同、性质混淆、理论逻辑混乱等带来多年司法管理实践的误区、盲区、迷区,教训极为深刻。为此,在对司法管理体制多轮改革创新性总结的基础上,需要从理论上探源、逻辑体系上辨明,尤其是须对司法管理权的质的规定性进行深刻反思与重新定位,即:司法管理权本体性反思——以司法组织性为主,辅之以行政组织性;司法管理权规定性反思——以跨行政区划为主、辅之以地方性;司法管理权体系性反思——以结构性为主,辅之以层级性;司法管理权功能性反思——以配置司法资源为主,辅之以配置行政资源,等等。为此,须厘准司法管理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边界,避免和克服司法管理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模糊重叠甚至混同之局限,科学设定司法管理权的权力边界,对其予以理性论证与科学定位;厘清司法管理权与司法权、行政管理权、立法管理权等相关权力的关系,厘准相互之间的边界及其自身的内涵与外延;厘实司法管理权在制度安排、体制机制表达、实践运行状态及其改革完善的路径。唯有如此,才能全面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既能促进恪守司法权天生具有的“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的品性,又能释放司法管理权对于保障司法权依法公正高效行使的独特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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