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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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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卢基荣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卢基荣支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根罗与被告江苏应欣建业有限公司、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丹阳市陈穆华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经济开发区莫干山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丹阳市陈穆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丹阳市陈穆华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经济开发区莫干山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351400元及利息(以351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台经济开发区莫干山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6元,保全费244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235元,由被告丹阳市陈穆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家齐:本院受理原告周桂方与被告王家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家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周桂方支付货款106211.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公告费350元,鉴定费1930元,合计4638元,由被告王家齐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家齐: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凤与被告王家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家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晓凤支付货款106211.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公告费350元,鉴定费1930元,合计4638元,由被告王家齐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丹语:本院受理原告孙晶岚与被告赵丹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赵丹语返还孙晶岚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赵丹语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郁迎胜: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镇江通和机械有限公司、李春影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被告郁迎胜向第三人镇江通和机械有限公司无偿转让镇江市鑫柳机械有限公司64%股权的行为;二、撤销被告郁迎胜向第三人李春影无偿转让镇江市鑫柳机械有限公司25%股权的行为。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530元,由被告郁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创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远中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代付款3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潘亮、吴捷、蒯文: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境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潘亮、吴捷支付未缴出资款40万元;2被告蒯文对前述未缴出资款40万元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俊钦:本院受理原告严湘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俊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湘松货款573000元;二、被告王俊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湘松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1日,以5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严湘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428元,由被告王俊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吴东良: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扬周福副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东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扬周福副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89814.59元。案件受理费714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848元,由被告吴东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陈杰称,马金芳(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海安市闸东小区9幢104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210110424)系申请人的母亲,马金芳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20年8月报案,马金芳下落不明已超二年。下落不明人马金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马金芳将依法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马金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马金芳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王嘉成
  本人陈勤路、张强,2021年因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前从本人淘宝店铺“夜色魅惑”“狂暴至尊”购买过物品的消费者请不要再继续使用,可以通过淘宝后台联系我给您退款!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我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为此,特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再犯。
道歉人:陈勤路 张强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李鑫豪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毛益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潘洪赟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付沛东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于子恒
公 告
顾晓泰(身份证号:320411*****1216):我局立案查处的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件已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作为时任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我局一并对你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3月27日向你送达了泰综执罚〔202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至今尚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因我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本人送达《催告书》,现对《催告书》内容公告如下: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省泰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泰兴市文昌西路16号)办理缴纳罚款的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2万元罚款。如你对本催告有异议,可在自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泰兴市国庆中路61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娟;电话:0523-87657126;地址:江苏省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305室(泰兴市国庆中路61号)
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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