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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马如海、马如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卡才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534号 张苗苗: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38号 四川嘉瑞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颖与被告遂宁瑞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瑞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16号 四川恒达泰富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新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达泰富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恒达泰富石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天新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2、驳回原告四川天新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30元,由原告四川天新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被告四川恒达泰富石化有限公司负担89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87号 唐青旭:本院受理原告刘忠琼与唐青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368号 刘晓红、黄育凯: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玉之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新富: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62号 郑松龙、郑铭通:本院受理原告樊浩与被告郑松龙、郑铭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012号 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本院受理原告陈科与被告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44号 孟东、罗雪: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东、罗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06号 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宋惠群、吴应进、张验兵、陈瑶、陈相吉、海南中航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强胜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宋惠群、吴应进、张验兵、陈瑶、陈相吉、海南中航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强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7号 钟方富、邹红、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方富、邹红、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52号 郑海华、郑亚东、蔡星宇、遂宁市船山区周乔实验幼儿园: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华、郑亚东、蔡星宇、遂宁市船山区周乔实验幼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820号 徐州明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超、许小路:本院受理原告赵猛与被告徐州明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超、许小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剩余欠款本金加手续费总计63596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原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 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79号 吴群有:原告永康市依达日用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吴群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5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12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41号 徐俭兵:本院受理原告万洋与被告徐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货款1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按2%/月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庄咸超: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南刘集乡逸恒农资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02号 刘志辉: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1791.47元并支付违约金3869.32元和透支利息,透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4月12日为1562.96元,从2022年4月13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1791.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355元,由被告刘志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登秀:申请人杨押根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杨押成的监护人由陈登秀变更为杨押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雪芹、武向阳、陈德昌:你经达信卓惠公司介绍与鲁永祥于2016年1月签订了借款协议,鲁永祥向你出借了相应款项。2018年8月,债权人鲁永祥将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李建秀,由于无法联系到你,现公告通知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无须再向鲁永祥偿还本息,原已偿还的本息仍然有效,尚未偿还的本息应当向李建秀偿还。
鲁永祥
郭芹、冯小龙、邓伟平、马涛、刘青蕊、吴兵:你经达信卓惠公司介绍与鲁永祥于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签订了借款协议,鲁永祥向你出借了相应款项。2018年8月,债权人鲁永祥将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李建秀,由于无法联系到你,现公告通知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无须再向鲁永祥偿还本息,原已偿还的本息仍然有效,尚未偿还的本息应当向李建秀偿还。
鲁永祥
曹允胜、陈红娥、陈同忠、贾明明、姜媛:你经达信卓惠公司介绍与鲁永祥于2015年11月签订了借款协议,鲁永祥向你出借了相应款项。2018年8月,债权人鲁永祥将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李建秀,由于无法联系到你,现公告通知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无须再向鲁永祥偿还本息,原已偿还的本息仍然有效,尚未偿还的本息应当向李建秀偿还。
鲁永祥
侯勃、刘亮志、高骊涛、董茂林、王亚州、魏鹏辉: 你经达信卓惠公司介绍与鲁永祥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月期间签订了借款协议,鲁永祥向你出借了相应款项。2018年8月,债权人鲁永祥将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李建秀,由于无法联系到你,现公告通知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无须再向鲁永祥偿还本息,原已偿还的本息仍然有效,尚未偿还的本息应当向李建秀偿还。
鲁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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