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共法律服务
9 7/9 6 7 8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
· 法援力量点亮群众幸福之灯
· 律师释法解房产纠纷促家庭和谐
· 深圳宝安推出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 延伸服务触角解决百姓“挠头事”

律师释法解房产纠纷促家庭和谐
杭州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案例

( 2022-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共法律服务
  爷爷病重时,把所有姑姑伯伯都叫到现场,在大家的见证下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其中写明要把他名下的房屋赠与我,我同意了,其他所有继承人也都没有意见。不久后爷爷过世了,我想要按照这份赠与协议将房子过户,可姑姑和大伯却反悔了,认为他们作为继承人有权对房子进行遗产分割。我想咨询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咨询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刘先生
  
  9月17日,我接到上城区刘先生的咨询电话,询问爷爷生前拟定的赠与协议在过世后是否继续有效。对于这个案子,我给当事人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告诉他本案涉及到多个法律概念,实际操作过程中,程序的不规范有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如“赠与”不等于“遗赠”。赠与是双方行为、生前行为,而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行为。简单说,赠与行为生效,需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涉及房屋、车辆等特殊标的,还需要进行过户登记手续,至此,所有权才是真正转移给了受赠人;而遗赠则是只需要遗赠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发生效力的行为。尽管刘先生的爷爷明确了自己要“把房屋赠与孙子刘先生”,但刘先生没有在赠与协议中签字表示接受赠与,也没有与爷爷一起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现在爷爷已经过世,刘先生的合同权利无法再向爷爷主张,故已灭失。因爷爷也未留有遗嘱,故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刘先生的大伯、三位姑姑以及刘先生的爸爸进行分配。
  对于刘先生所称的爷爷的“遗愿”,我建议他与家人好好商量,必要时也可借助人民调解的力量参与解决。
  解答人: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值班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悦然

  办理结果:刘先生听完律师的解释后,表示自己原先对这些具体的法律概念不够了解,如今弄明白了,准备回家和家人好好商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不伤了一家人的和气。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金兰 王晟昊 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