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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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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房佳伟 为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依法管粮,加快推进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专门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8章56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对涉及粮食安全的产购储加销运等多环节进行了规范,是一部全面系统综合保障新疆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紧扣新疆实际,注重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强化粮食安全监管,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还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粮食工作方针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疆贡献。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水资源规划,保障粮食生产耕地、合理用水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考核比重。为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生产集约化、经营适度规模化;鼓励、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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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保障粮食安全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即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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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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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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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房佳伟 为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依法管粮,加快推进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专门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8章56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对涉及粮食安全的产购储加销运等多环节进行了规范,是一部全面系统综合保障新疆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紧扣新疆实际,注重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强化粮食安全监管,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还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粮食工作方针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疆贡献。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水资源规划,保障粮食生产耕地、合理用水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考核比重。为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生产集约化、经营适度规模化;鼓励、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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